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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丹曹仲军案终结 舆论迫使法官重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7-30 13: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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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丹曹仲军案终结 舆论迫使法官重判?               本刊编辑部


汉语当中有句俗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反映的是华人对犯罪和刑罚之间关係的樸素认识。不过,随著世界的文明进步,当今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在澳洲,刑罚的最高等级就是终身监禁。由於刑罚减轻了,是否会使法律的威慑力下降,无法震慑罪犯?又或者导致案件的量刑奇轻,不能为被害人伸张正义?近年来,随著在澳华人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华人的罪案也有所上升,在这些罪案的判罚中,有无歧视华人的现象?法庭会否对白人罪犯网开一面?这些话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兴趣。

7月1日,珀斯高等法庭判处强姦杀人犯韦特(Dannie Adam Wright)终身监禁、强姦罪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18年内不得假释。韦特被控於2007年10月7日深夜,在火车站附近跟踪、袭击、强姦并且杀死中国女留学生焦丹。今年4月,陪审团裁定韦特强姦和谋杀罪名成立。焦丹来自中国湖南长沙,案发时年仅22岁,在澳留学不过一年,同屋室友称她「内向、友善」。有报道称,焦丹的祖父母在听闻噩耗之後难以承受,在两个月裏相继去世。应该说,此次判罚是相当严厉的,法官对谋杀罪给出了最高刑期,而强姦罪的量刑也是从重处理。作为对比,可以看一下澳洲近年来两起著名轮姦案的判罚:

2000年8、9月间,雪梨地区一个由14名黎巴嫩裔青年组成的犯罪团夥,四次实施轮奸作案,受害人多达6名英裔年轻女性(14到18岁),其中一次针对一名女性的犯罪长达6小时,轮流施暴25次之多,手段极其残忍,判案法官曾对媒体表示「这是战争年月才能听到的暴行」。事发之後,14名罪犯中仅有9人被处监禁,其中主犯Bilal Skaf一审被判55年监禁,上诉得直後减为28年,其馀案犯均获刑11至26年不等。该起案件性质极其恶劣,而且充满种族主义气息,罪犯在犯案时多次对被害人高声叫嚷「澳洲猪」、「让你们尝尝黎式强暴的味道」等种族主义语句。该案的判罚被媒体普遍认为量刑奇轻,因而导致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修改法例,加重对强姦案的判罚。

就在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修改法例後不久,一个由4名巴基斯坦兄弟和1名尼泊尔裔学生组成的犯罪团夥在雪梨Ashfield地区落网,该团夥在2002年内多次作案,强姦各族裔年轻女性多人,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当时仅13岁。法庭分别判处四名巴基斯坦兄弟15至24年监禁,而尼泊尔裔的Ram Shrestha在得知被判有罪後在牢房中上吊自杀。该案辩护律师曾在法庭上宣称文化差异导致巴基斯坦四兄弟成为被告,「因为他们意识不到女孩正在说不」,不过该陈述未被陪审团接受。

相比上述两起案件,焦丹案件中强姦罪判有期徒刑10年的判罚确实是相当重的,判案法官并无任何偏袒白人案犯的表现。不过,在焦丹案件中,警方藉助现代刑侦手段(如DNA鉴定等),对案犯的犯罪行为确认无误,判罚虽重却不失惩罪的本意。但很多时候,法官对案犯的重手判罚,虽然能赢得围观众人的喝彩,却会导致难以预计的不良後果,特别是当犯罪事实本身并不完全清晰的情况下。

2008年7月,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推翻60年前的判罚,宣佈63岁的Steven Truscott强姦杀人罪名不成立。1959年,年仅14岁的Truscott被控强姦杀害女同学Lynne Harper,当天两人结伴参观了空军基地,傍晚时分Truscott用自行车搭载Harper离开。Harper的屍体於几天後被发现,验屍报告显示Harper死前曾遭强姦和虐打。检控官指Truscott就是案中的兇手,但Truscott坚持称自己在公路上让Harper下车,并目睹她搭乘一辆汽车离开。Truscott被判强姦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成为加拿大史上最年轻的死囚犯,而後改判终身监禁,并在服刑10年後获得假释。2001年,Truscott在媒体的帮助下再度向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经过长达7年的取證和法庭辩论,2008法庭宣佈Truscott上诉得值,推翻原判。

从Truscott案中可以看出,由於死刑有不可挽回的特质,废除死刑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文明进步非常重要的方式,认为非死刑不足以震慑犯罪的想法已经过时。坦率地讲,华人司法理念当中的「惩罪意识」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到上世纪90年代还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在这种司法氛围下,出现离奇的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1987年,中国湖南麻阳县农民滕兴善被警方认定杀死同村村民石小荣,庭审判处死刑,於1989年1月执行。2005年,石小荣被发现尚在人间,滕兴善却已经「伏法」16年。由此可以看出,以「惩罪」为目的的死刑判罚是多麽恐怖!进一步说,儘管Truscott没有被执行死刑,但当年的判罚已经严重扭曲了他的人生,这也告诉我们,陪审团和法官必须慎之又慎,决不能让个人的观念或外界的压力来影响自己的判断,非如此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2008年1月22日晚,在墨尔本维多利亚大学工作的华人学者、41岁的曹中军博士在回家途中遭到4名年轻人的袭击,最终不治身亡。同年12月22日,法庭以恶意伤害和无故殴打致死罪,判处案中两名次要罪犯叁年和两年八个月的监禁。判决公佈後,在华人社区引起了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法官量刑过轻,并且指责因为法官长期优容造成澳洲治安环境恶化。华人留学生联络墨尔本当地侨领和侨界名人,成立「曹中军事件工作组」,联名上书请愿,要求法庭严惩兇手。客观而论,判罚是依据现有法例作出,如果确实「罚不当罪」,也应该从修改法例入手。至於该判罚是否奇轻,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虽然主流英文报纸Herald Sun也曾刊文评论,「该青年在得知杀死一位学者的代价是入狱两年时,露出了笑容」,但这也只是一家之言。进而,因认为法官判决较轻而以遊行、递交请愿书等形式施加压力,试图干预司法程序,就很难说是理智和正义的做法了。

在进一步审理7个多月之後,2009年7月21日,曹中军案两名主犯向法庭认罪,7月29日,法庭判处其中一人15年监禁,10年之内不得假释,另一人押後判决。据知情人士介绍,类似情况的案件,依例判15年监禁是判罚上限,当算是严厉的判决。消息传出,澳洲华文网络上反响热烈,有人撰文宣称「两名杀害曹博士的首恶至此都已经在社会和公众的压力面前低下了头」、「这些顽劣兇残的歹徒最终能够认罪,……,是所有关注这一事件以及为之付出努力的人的胜利,更是公众的胜利!」。不得不指出的是,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案犯的选择很大程度上是辩方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案犯认罪和忏悔,多数也是在罪證确凿的情况下,争取法官从轻判罚的一种手段,未必就是社会和公众的压力使然。而且,文中出现的「低下了头」、「将我们的鬥争坚持到底!」等文革式话语,突显作者司法意识中的现代感缺失。换一个角度说,假如法官确实是在公众的压力之下,对案犯作出严厉判决,这究竟是澳洲司法的幸运还是不幸呢?如果法官的判罚受到过多的庭外因素的干扰,那只能说是对司法公正的损害,而谈不上什麽「伸张正义」。澳大利亚吸引世界各国移民的一个重要优势即其司法公正透明,假如我辈华人希望能够继续享有这一优势,那就不应该试图通过别种手段来影响司法独立性,更不应该把判决结果当成胜利来庆祝。
同路人 / 路人悅雜誌全澳發行(每週五出版 / 免費贈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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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20: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稀饭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稀饭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据知情人士介绍,类似情况的案件,依例判15年监禁是判罚上限,当算是严厉的判决。"
能否简单介绍类似的案例? 或者给出判罚年数的数据? 以及来源?

为什么今天的heradsun报纸上给出的数据是过去五年里129名杀人罪犯的判罚只有5人比这个轻?
不过比较07/08的数据则这个判罚更轻. 这个是有数据的.
那么请问"知情人士"的消息来源是什么呢? 有数据吗?

另外: 珀斯高等法庭判处强姦杀人犯韦特(Dannie Adam Wright)终身监禁、强姦罪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18年内不得假释。这里的两罪并罚是指的哪两个罪?
我猜想应该是:强奸罪和谋杀罪.
那列举的的几个案例里: 你都说是强奸罪,到底受害者有没有被杀害? 我不清楚这些案例,这篇文章里也没有说清楚.如果只是强奸和轮奸,受害者并没有被谋杀. 这个和焦丹案就没有可比性了.甚至和曹案也没可比性.

[ 本帖最后由 稀饭 于 2009-7-30 21:59 编辑 ]

发表于 2009-7-31 20: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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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很多强奸案的判例,来说明曹案(谋杀案)的15年是合理的,显得不伦不类

废除死刑是文明的进步还是退步恐怕也不是作者一个人说了算的。美国是先进国家照样保留死刑。澳洲联邦政府最近要求各州不要恢复死刑,那说明了什么,说明有的州想要恢复死刑。
因为个别错案就否定死刑也是站不住的,每年飞机失事死的人更多,要不要废除飞机啊。
[B] 人生多寂寞, 独留往事成空 [B]

发表于 2009-7-31 20:3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荒山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荒山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公众可能是很难影响一个具体个案的判决,但是公众对不公正法律或体系 的抗挣(比如集会游行),却可能促使法律条文的修改,或者加速修改的进程,从而间接为我们自己以及亲人后代赢得好一点的生存空间。
我们华人努力工作,大把交税,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有责任有权利为这个社会的进步贡献一份热情,
[B] 人生多寂寞, 独留往事成空 [B]

发表于 2009-7-31 20: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魉呼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魉呼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10年假释不算重判啊。

发表于 2009-7-31 20: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叶多爸爸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叶多爸爸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Sameway 于 2009-7-30 12:56 发表
207675


焦丹曹仲军案终结 舆论迫使法官重判?               本刊编辑部

汉语当中有句俗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反映的是华人对犯罪和刑罚之间关係的樸素认识。不过,随著世界的文明进步,当今不 ...


脑残到烂
http://www.oursteps.com.au/bbs/v ... &extra=page%3D1小说连载---谁的青春不曾美丽
http://www.oursteps.com.au/bbs/v ... &extra=page%3D1填坑---悉尼故事

该id已被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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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7-31 23: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ung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ung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认为《同路人》编辑部应当为采纳并发布了像这样既无依据又无逻辑,说话完全不负责任的文章,而向华人社区道歉。

仅以本文中所列举的事实而言:

案件 性质 刑期 不得假释文章观点
黎巴嫩裔强奸英裔强奸55年22年严重轻判
英裔强奸杀害华裔(焦丹案)
强奸+谋杀
终身监禁+10年
18年
重判?!


参考链接:
http://en.wikipedia.org/wiki/Bilal_Skaf

众所周知,不得假释的年限是判决中更重要的部分,因为它往往意味着实际的入狱年限。我想,上述表格的对比已经足以一目了然了。作者居然认为焦丹案强奸杀人判18年是重判,而Bilal Skaf案强奸判22年是轻判?!

除了说作者是真正的脑残之外,《同路人》编辑部是不是也应负上审查不严的责任呢?

评分

参与人数 2积分 +3 收起 理由
thief + 1 我很赞同
annyshi + 2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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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 04:0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一柱擎天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一柱擎天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同意2-7的观点。

“澳大利亚吸引世界各国移民的一个重要优势即其司法公正透明,假如我辈华人希望能够继续享有这一优势,那就不应该试图通过别种手段来影响司法独立性,更不应该把判决结果当成胜利来庆祝。”

那么以后有判决都不要公开了,法官自己关门判完就得了。这样最独立了。

发表于 2009-8-2 12:5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ynosur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ynosur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Sameway 于 2009-7-30 12:56 发表
而且,文中出现的「低下了头」、「将我们的鬥争坚持到底!」等文革式话语,突显作者司法意识中的现代感缺失。


个人认为这句话有对来自大陆移民的极其强烈的歧视含义

发表于 2009-8-2 14:5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qiangzi1999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qiangzi1999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看过几篇同路人的文章,感觉这个刊物也就只能是免费的了

发表于 2009-8-2 15:0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elbourner197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elbourner197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什么GP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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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2: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imeterio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imeterio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jungle 于 2009-7-31 22:33 发表
我认为《同路人》编辑部应当为采纳并发布了像这样既无依据又无逻辑,说话完全不负责任的文章,而向华人社区道歉。

仅以本文中所列举的事实而言:

案件 性质 刑期 不得假释文章观点
黎巴嫩裔强奸英裔强奸55年 ...


給你分析一下這個對比。

首先,謀殺案已經被判終身監禁,是最高刑罰,無需比較。
那么,假設韋特沒有殺死焦丹,那么案中的強奸罪被判10年到底是輕是重呢(強奸案的判罰獨立計算,不受謀殺的影響)?和skaf對比可以看出,一個聚眾輪奸多人的罪犯,被判55年,平均每個受害者不到10年。即使根據中國法律,強奸案處刑2至7年,而輪奸上限可達20年,可見強奸和輪奸之間并不是1+1=2的關係。所以結論skaf輪奸所受刑罰比韋特強奸所受刑罰輕得多,并沒有問題。

发表于 2010-3-4 18: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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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由 wanduoduo474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anduoduo474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发表于 2010-3-4 19: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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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舆论的导向性都要禁止的话,澳洲就连天朝都不如。

发表于 2010-3-5 1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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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sp3000 于 2010-3-4 19:28 发表
如果社会舆论的导向性都要禁止的话,澳洲就连天朝都不如。


强烈同意~!!

法律本来就不是死水一潭,社会舆论,人们观念的转变,都应该使得法律进一步被优化,法律也应该按照社会大多数人的意志,伸张正义和公道

这篇文章的作者自以为是,自说自话!

欢迎大家来看展厅家具,家具帖请点击下面的连接 http://www.oursteps.com.au/bbs/v ... &extra=page%3D1

发表于 2010-3-5 11:1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lick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lick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澳洲所谓华人刊物的作者和编辑水平真让我汗颜。
作者水准低不说,编辑水平也差到极点。
我第一次看墨尔本的一本华人报纸,随便一看,头版就有7,8处文字错误,其中还包括大字标题,实在没法看下去。
国内边远地区小县城报纸的水平都比它高。
这里华人的中文水准真的这么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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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5 11: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eiy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eiy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click 于 2010-3-5 11:14 发表
澳洲所谓华人刊物的作者和编辑水平真让我汗颜。
作者水准低不说,编辑水平也差到极点。
我第一次看墨尔本的一本华人报纸,随便一看,头版就有7,8处文字错误,其中还包括大字标题,实在没法看下去。
国内边远地区 ...

都是业余的啦,拿着比法定最低工资稍高一点的薪水,

[ 本帖最后由 Seiya 于 2010-3-5 11:24 编辑 ]

发表于 2010-3-5 16:1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咖啡小木屋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咖啡小木屋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路人杂刊都是些心态不平的阴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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