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时有两套房 A和 B。 A 原来是自住, B 是后来买入的投资房。 但是B从未出租过。 由于家庭或工作原因后来房主从A搬入B。 房主想在A房上用六年法则, 将其出租。 保持B的投资房的身份。 主要原因是长期看A的增值潜力可能比B会高一些。 这样的操作可以吗? 为什么说有争议呢? 因为ATO对于六年法则解释的时候 一直说 另外一个你住入的房子是别人的房子, 也就是租来的房子。 而不是你自己的房子。 在这里投资房B也是自己的房子。 所以问题就是这样做的话 房屋A可以合法使用6年法则吗? 请专家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