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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2006-11-8 17:00| 发布者: mileswei2006 | 查看: 1534| 原文链接

http://www.libertas2004.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 作者:刘刚    转贴自:北大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    点击数:1228    文章录入:宪政工作室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1]

    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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