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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問﹕我有一個2房的UNIT,現有租客已住了一年左右。如果我想把這UNIT賣出,什麼時候才能要求這租客離開﹖
答﹕如果你與租客的租約已過期,不用提出任何理由或者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租客離開這物業,但必須給予60天時間的事先通知。如果你把這物業已經賣出并交換了買賣合同,可在簽合同日起給租客30天時間的事先通知。此外在租約有效的情況下,你把這物業已賣出,又要租客離開這物業,你必須在租約到期之前14天給予通知。業主與租客的責任都是相輔相成的,如果租客想在合約期終止時離開,必須在租約期滿前14天給予通知。如果租約已過期,租客必須給予21天的事先通知。基於你的情況,可考慮先通知租客,提供給準買家看房的機會。等正式成交后,再給租客30天的事先通知。
楊先生電﹕我自己擁有一套2房一廳的單元,最近由於隔壁單元的水管爆裂,損壞了我的墻壁和地毯,但是隔壁那套單元并非業主自住,是租客住在裡面,我應該去找誰交涉此事﹖
答﹕按照紐省的地產法,每棟分割契約的大樓裡面,都有一個秘書(此秘書也是這棟大樓某一單元的擁有者)。此秘書通常會負責大樓的一般管理問題,監管此大樓大公共賬務及公共基金,并負責三個月召開一次大樓全體業主的例行會議。你可以要求大樓的秘書迅速找到隔壁的業主,并負責修理賠償事宜,如果你不知道哪一戶是大樓的管理秘書,你可直接聯繫管理這棟大樓的物業管理公司,地產公司也會具體負責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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