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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说,一个坐软件的,在某个财政年度产生了一下营业额:
1,有澳洲客户付款5万澳元(我的报价和发票都不包含GST)。
2,同时有美国客户通过我架设在美国的网站购买了我的软件业务5万美元,等于6万5千澳元。
那么我的GST如何计算?
a. 因为总年营业额超过了7万5千澳元,无论发票是否包含GST,都应该给ATO上缴GST。所以需要上缴GST(50k+65K)x10% = 11.5K. 其中美国销售部分可以申请退回GST 65k x 10% = 6.5K.
b. 因为总年营业额超过了7万5千澳元,无论发票是否包含GST,都应该给ATO上缴GST。但是美国销售部分不需要,因此需要上缴GST=5万x10% = 5000澳元。
c. 排除美国销售额部分,澳洲销售额只有5万澳元,低于年度7万5,因此不需要上缴任何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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