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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AgeanSea

澳洲奇闻轶事乱弹(刚刚填满了5号坑 6号坑 7号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7 15: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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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美讶 于 2007-1-17 15:32 发表
小心袋鼠踢你, 考拉挠你!



不怕踢, 不怕挠, 就怕它们拉告偶Sex har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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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6:57 |显示全部楼层

挺有趣的,长见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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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7: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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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山老妖 于 2007-1-17 15:38 发表


我不怕,我是老妖我怕谁?!


怕母妖

发表于 2007-1-17 18: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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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弹得好,期待填完坑

发表于 2007-1-17 18: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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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ribel 于 2007-1-17 12:35 发表
LZ,推荐你一本书《澳洲珍奇动物写真》。大概10刀左右。里面有详尽的澳洲珍奇动物介绍。:)


哪里有卖,可以送给小朋友很好的礼物。

发表于 2007-1-17 19: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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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意思,长了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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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19 12: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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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挤牙膏的速度比较慢,请大家原谅!:si10

发表于 2007-1-19 12: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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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篇都非常好非常好.

发表于 2007-1-19 12: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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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泼生动长知识

发表于 2007-1-19 13: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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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篇都不错。等全集

发表于 2007-1-19 14: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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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这段,好像是真的,如果小偷到你家,你发现了,还不能打他,打伤了你要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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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19 14: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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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arlHarbour 于 2007-1-19 14:15 发表



我的上联TX写得真好,

这个官司我知道,是发生在Coles里面,当时还叫New World~~~最后好像赔了10M+,官司打了10年  :si57


10M+?下联TX,你确定?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飞天奖章

发表于 2007-1-19 14: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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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坑加分,LZK肯定是在为作业做准备呢,先写点,松动笔头,开启思路

发表于 2007-1-19 14: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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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要离婚,得拱手送出70%的财产给女方,如果有孩子,则工资的三分之一要拿出来做孩子的养育费。"-----------------还真是不少鬼老怕办证的说

发表于 2007-1-19 15: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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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eterWay 于 2007-1-19 14:46 发表
"男人要离婚,得拱手送出70%的财产给女方,如果有孩子,则工资的三分之一要拿出来做孩子的养育费。"-----------------还真是不少鬼老怕办证的说


似乎澳洲这里如果不结婚,DE FACTO关系的分手也可以得到一定费用。

另外,那个百分比不知是否确凿,听说的是60% 不过也很多很多了

发表于 2007-1-19 16: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ileswei200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ileswei200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好玩的。加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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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lick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lick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几个案例都经验验证了"所有侵犯都是双向,关键看哪方对哪方侵犯损失高"的观点。

客观分析,而不是“好与不好之类的”价值观,对现象才更有解释力。

而因为价值观不同而引起辩论,是不可能有结论的。

Anyway,这样的案例总是给人启发,鼓励一下。只是几个案例还缺细节法理,辩论高潮远未到来。
All that we know is that we know nothing.

发表于 2007-1-19 22:0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iz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iz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怎么总觉得木子的有些说法在事实的基础上都比较夸张.现在商场都会给顾客买意外伤亡保险的,如果顾客在商场里有意外,都是保险公司赔的;还有那个雪茄的case,法官并不傻啊,不是每次赔偿都要交税吗,而且故意纵火的罚款是上缴给国库的,不是赔给保险公司的,受益的人都是政府;

anyway,我比较不喜欢类似木子这样的谈话方式,很容易传递给观光客错误的信息。这也是我坚持不跟团旅行的一个原因之一(一己之见阿,大家不用拍砖)

[ 本帖最后由 liz 于 2007-1-19 22:19 编辑 ]

退役斑竹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特殊贡献奖章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7-1-19 22: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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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eanSea 于 2007-1-17 11:58 发表
奇异的官司
西方,总有一些听上去奇奇怪怪的官司。比如,我听过一个。一个美国人,为自己的一盒名贵雪茄投了巨保。后来,他把这盒雪茄抽了,并以火灾损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当然不赔,于是这个人就把 ...


最后一个官司的法律漏洞已经被补掉了。不可能再发生了。
Happy Wife = Happy Life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20 07: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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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山老妖 于 2007-1-19 22:51 发表


最后一个官司的法律漏洞已经被补掉了。不可能再发生了。

可不可以具体说说?
这样以后大家出门度假就可以放宽心点。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20 07:4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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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z 于 2007-1-19 22:02 发表
我怎么总觉得木子的有些说法在事实的基础上都比较夸张.现在商场都会给顾客买意外伤亡保险的,如果顾客在商场里有意外,都是保险公司赔的;还有那个雪茄的case,法官并不傻啊,不是每次赔偿都要交税吗,而且故意纵火 ...

是的。木子是导游,逗乐,给大家消除乘车疲劳,是主要的工作内容。为此,她肯定会在事实的基础上做一些夸张。其实,只要自己有鉴别能力,多听些这样的言论也无妨,可以开启思路啊!

另外,雪茄那个,我是在读者上看来的。如果因为故意纵火,给私人或集团利益造成损失,应该是可以索赔的。
辩论已经展开,大家继续啊!

我在文中提到多个问题,希望有TX出来解答啊
比如,领地的土地只租不售的问题 ,真的吗?

[ 本帖最后由 AgeanSea 于 2007-1-20 07:57 编辑 ]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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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7-1-20 07: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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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aribel 于 2007-1-19 15:54 发表


似乎澳洲这里如果不结婚,DE FACTO关系的分手也可以得到一定费用。

另外,那个百分比不知是否确凿,听说的是60% 不过也很多很多了


同样是离两次婚,
如果是60%,0.4*0.4=0.16;比 70%时,0.3*0.3=0.09,好太多了!对男士,是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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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发表于 2007-1-20 08:3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urplem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urplem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PeterWay 于 2007-1-19 14:46 发表
"男人要离婚,得拱手送出70%的财产给女方,如果有孩子,则工资的三分之一要拿出来做孩子的养育费。"-----------------还真是不少鬼老怕办证的说


该结还得结,没办法:si116
上善若水——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此乃柔德;故柔之胜刚,弱之胜强坚。

退役斑竹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特殊贡献奖章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7-1-20 1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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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geanSea 于 2007-1-20 07:42 发表

可不可以具体说说?
这样以后大家出门度假就可以放宽心点。


他们以前告的原因是基于public liability。就是duty of care。几年前造成了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飞涨。后来NSW政府修改了法律来堵这个漏洞。好几个那样的案例被上诉成功,取消赔偿。
现在的法律是这样的:如果受害人不听劝告或犯罪或作出非常理的事情而受伤害property owner不用负责。
Happy Wife = Happy Life

发表于 2007-1-20 10: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arcraf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arcraf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发表于 2007-1-20 11: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Orchi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Orchi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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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17: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lick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lick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不是犯罪,而是民事侵权行为(tort)。引出有名的外部性分析(externality),也是福利经济学的必杀技之一。

我在L牌上路的贴中曾经提及科斯(R.H.Coase)在一九六○年的那篇鸿文,在该长文中, 养牛与种麦的有名例子占不到十分之一的篇幅,余下来的大部分是考查侵犯法律(torts) 的案例,带读者到真实世界那里去。 (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读其中文版)

科斯说英国没有炸鱼及薯条就不是英国,举出炸鱼的气味引起的官司。一个阳光普照的泳池,给隔邻新建的高楼阻碍了阳光;一个牙医给患者钻牙,其声浪骚扰邻居。这些官司都示范了一些略为不同的层面,而法庭的裁决大致上没有乱来。

科斯指出,不同的侵犯行为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权利的界定若由甲方转到乙方,其交易费用可能会转变。例如我把废物扔到你的后园,你要我赔偿的交易费用会低于我的小女儿的哭声吵醒了你。又例如工厂污染邻居,邻居要工厂赔偿(或迫其减产)的费用会低于工厂要邻居赔偿其减产的费用。这是因为邻居的人数比较多,要集资赔偿给工厂不容易通过。虽然这些例子不在科斯之文内,但他的例子使我们想到这些问题。

科斯又指出,法庭对侵犯官司的判案,往往反映法官是意识到因为交易费用高而使市场不能处理的困难。法庭不会像市场那样精细,不会考虑边际上的利益与损失,但甲与乙之间的权利划分,哪方面对社会的利益比较大,法庭是考虑的。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含意。市场是一种制度,法庭裁决是另一个制度。有私产,有市场,但侵犯的案件仍时有所闻,反映市场不是那样神通广大。法庭的裁决考虑社会的整体而不考虑边际的益损,是交易费用较低的武断,或依照历史案例裁决。这是说,法庭可以代替市场,也可以协助市场的运作。反对政府干预是不应该反对被政府监管的所有事项的(即,应仅反对政府监管成本比自由市场自治高的那些事项)。法庭的存在客观上往往是要减低交易费用的结果。

所以我们的问题从“谁赔偿谁使总社会成本最小”,转移到----->"主体产权哪方先,赔偿执行哪方易"的“交易费用”角度上。分析算是"更上一层楼"了,虽把福利经济学杀得江河日下,但仍远没到头。

[ 本帖最后由 clickle 于 2007-1-20 17:38 编辑 ]
All that we know is that we know nothing.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7-1-21 17: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affodil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affodil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好看好看, 和随意JJ的游记有得一拼的.

发表于 2007-1-23 22:3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eth200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eth200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长见识了,楼主不说我们还真不知道。快继续。。。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飞天奖章

发表于 2007-2-2 15:2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stin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stin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中介同学,提醒下,还有4个坑等待您去填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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