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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ANDERSON999

[其他信息] 实在气不过,单独开帖说L牌独自上路!!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2-20 01:1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vont 于 2006-12-19 23:03 发表


我在另外一个帖子里也说了,

所以这是个有趣的现象,如果L牌单独驾驶被抓到,那么罚款似乎不重,但是如果L牌单独驾驶出事,或者哪怕就警察看到差点出事,那么罚的就不是一般地可怕.而L牌单独驾车出事的概率显然要 ...



lz想问的是第一个如果,而大部分人答的是第二个如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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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01: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lick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lick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大家觉得有意思,那我就再推一步,

其实我的意思不是要直接将费用交给潜在L牌上路人,而是用这笔费用用在转移违法动机上,即用这笔费用开辟更合适的路线/根据个人情况缩短L-P拿照时间(即,用多这笔费用作优化样本分析,否则若这个制度还一刀切稍不合人心就会有寻租的可能)/甚至可以用这笔钱成立一个私人公司(或非盈利组织)来通过收费(或收券)陪驾来解决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而铤而走险的问题,而且现场说教比我们在这纸上谈兵要有效的多吧(为了获得陪驾券当事人一定要付出部分代价,或可用资产抵押。另外,这里人工那么贵,政府不补贴不行。)

同理,国内的黄毒赌现象地下猖獗,越禁越烈,也可用这笔费用或者用于转业,或者将部分需求合法化。

抛砖引玉。。。

[ 本帖最后由 clickle 于 2006-12-20 00:40 编辑 ]
All that we know is that we know nothing.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03:3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reamcatch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reamcatch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牌开车这个问题,在这两个月来,也说了多次了,说来说去实在是无聊。本来反正你愿意开你就开,你愿意遵守就遵守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可笑的是竟然有人说叫L牌独自开车的是教唆杀人犯——好大的一顶帽子啊,搞得象”四清“似的,还引来无数附和声,嘿嘿,斑竹还加了精华,实在高。。。

不过,据我看,能在论坛里混的TZ起码意识还是很清醒的吧,如果哪个TX说自己很迷糊,别人说什么就做什么的,大可举手,我可以介绍个地方给TA。

同时,L牌独自驾驶并不是犯了什么大罪,但违规是一定的,根本没有什么会坐牢的说法,当然除了撞人之外。但除了L牌的,其他的开车就不会撞人了?撞了人,不管你什么牌,都会给告危险驾驶,如逃不了就会入狱。当然,如果是L牌就很难逃脱了,其他牌的反而逃脱的机会很大。不信,有律师朋友的可以去问问相关案例,这就是所谓的”规则“。”规则“?bullshit, 很多时候 你有钱有势就是”规则“。。。

还有,那些拿着P牌或Full license的驾驶技术就那么好了吗, 经常开车的可以看到,在大路上,经常有些车总会有段时间跨着两条道行驶的,搞得后面的车都不知怎么办,其他什么的也不多说了。L牌的经验是少,但并不代表其他牌的经验就多,驾驶技术好。”杀人“?其他牌的就不可能杀人了?即使你开了几十年的车,你就能保证你不出事?

本来是不想多说了,只是看到有些TX的话说的也忒那个了,还振振有辞的,摆出一副教训人的样子,实在不是很爽,发了一通牢骚。

还是”双耳不闻窗外事“的好,遁了。。。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03:5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reamcatch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reamcatch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以上只是发下牢骚,主要是不满有些人把屁大一点事当做天大的事,而且还要搞什么一言堂,株连等。各位看官见笑了。。。

不好意思,又浪费了些纸张和资源,归去来兮,溜。。。

发表于 2006-12-20 10: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西边雨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西边雨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哈哈哈~~~这帖子真TNND有趣~~

发表于 2006-12-20 10:5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flyingca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flyingca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澳洲好很多了,在国内的话,这些TX该去搞运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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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1:0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iverston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iverston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贴子已经有相当的深度了。

发表于 2006-12-20 11: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umu_96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umu_96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哎, 说到底, 谨慎驾驶是对生命 负责, 对驾驶人的生命, 对乘客的生命....

套用一句:谨慎驾驶,关爱生命

发表于 2006-12-20 11: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语阁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语阁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kiddyzheng 于 2006-12-19 22:24 发表
唉,做了就做了,这些人最大的错就是上来网站,问大家是否能做违法的事情,这不是大傻瓜么。。。没见过还要脱了裤子放屁的。。。。

哈,这个观点是很简单很明白的,相信大家很多都有过L牌,自己上路(比如练习泊车等技术)。问题是还非要在论坛里讲出来,这就多余了。

发表于 2006-12-20 11:1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a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a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L牌单独上路的最大害处是不守规矩的思维习惯,这种l思维方式是许多我们这些从中国来的人要克服的

其实在这个世界你可以做任何事情:杀人、抢银行、L牌单独上路、超速、闯红灯,但是你要具备至少3个条件:

1 你有这想法
2 你有这本事
3 你有足够的运气不出意外或是不被发现
如果你都具备了而且也不受道德的约束那么就放心地“去你个头”吧---go ahead!
Doh!!!!!!!!!!!!!!!!!!!

退役斑竹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6-12-20 11:3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大球球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大球球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19 22:00 发表
回vont的帖子:

不知道你在NSW否,如果访问RTA关于处罚的相关网页(http://www.rta.nsw.gov.au/rulesregulations/penalties/index.html),会发现以L牌独自驾驶,也就是在serious traffic offence/other drivi ...


Quite a rational analyse.
SUPPORT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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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5:2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袖底风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袖底风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Dreamcatcher 说:L牌的经验是少,但并不代表其他牌的经验就多,驾驶技术好。”杀人“?其他牌的就不可能杀人了?即使你开了几十年的车,你就能保证你不出事?

但是你不能否认大多数的L牌比较大多数的P牌FULL牌,驾车技术更糟糕.
规则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针对一个群体。难道你可以说小偷抢劫犯是不好,但是并不代表其他人就很好?错的就是错的!小偷抢劫犯会被法律制裁,L牌单独驾车会被罚,这是一个道理。因为既然你路试没通过,就多半技术有问题。澳洲的路考制度是很科学的,基本上路上发生的各种状况在路考中都是很重要的。
就像是考大学,你可以说有的没考上的人比考上的人学识更好,但是不能否认大多数考上的人比较大多数没考上的人学识更好。对么?制度是针对总体,我们看总体,而不要去看个体。

而且,我觉得现在的路考制度很完善了,不用像clickle 说的需要成立什么基金来帮助这些违章的人。因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里没有贿骆考官一说,所以你考不过就考不过,大家都有这个机会别人可以你怎么就不可以呢?

发表于 2006-12-20 15:3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袖底风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袖底风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制度绝对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反对这个制度的人绝对是被这个制度制裁下愤愤不平的少数人。
大多数人都是良民遵纪守法,不发分子只是少数。而这个少数不法分子总是想通过改变制度,来让自己合法。不顾一切的想出各种理由借口来为自己辩护:
“我偷钱,因为人人有钱我没钱,你们在这里谴责我有什么用?打着为了大家利益的旗号,不如做点实际的吧,应该成立一个基金会,让我手痒的时候就故意让我偷,免得我去偷那些没有准备的人。“

[ 本帖最后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4:33 编辑 ]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5: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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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4:20 发表
Dreamcatcher 说:L牌的经验是少,但并不代表其他牌的经验就多,驾驶技术好。”杀人“?其他牌的就不可能杀人了?即使你开了几十年的车,你就能保证你不出事?

但是你不能否认大多数的L牌比较大多数的P牌FULL牌 ...


MM , 你好像没弄清楚我的意思吧。我在这里并没有说L牌的出事几率问题,这个有点常识的用脚趾头都能想到。我在这里只是针对"杀人“这个话题。本来出不出事也是个体问题,几率大也不能说是全部,有些拿了牌,但不经常开车的,经验也不见得好到哪去。

另外,好像并没有谁在这里鼓动人家L独自驾驶吧,大家都只是就事论事,说下自己的经历而已,要不要搞个什么”教唆杀人犯“的大帽子啊?有的TX法制观念还淡薄的可笑,竟然说“如果L牌的出了事,叫L 牌独自驾驶的也要负上杀人责任。。。”, 最后斑竹还要加上一腿,搞个什么一言堂,”我认为这就是对的,值得推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这跟以前的“四清”“肃反”运动有什么区别?

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20 15:5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elbre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elbre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4:48 发表


MM , 你好像没弄清楚我的意思吧。我在这里并没有说L牌的出事几率问题,这个有点常识的用脚趾头都能想到。我在这里只是针对"杀人“这个话题。本来出不出事也是个体问题,几率大也不能说是全部,有些拿了牌 ...

你写了这么多,不知道有几个人知道你到底什么意思。写简洁点,你想说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为什么对,为什么不对。没人一言堂。要不你还能在这累牍连篇吗?至于什么样的文章可以加精,那是我的职责。你可以有不同意见,只要不是人身攻击,就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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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5: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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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袖底风 于 2006-12-20 14:30 发表
制度绝对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反对这个制度的人绝对是被这个制度制裁下愤愤不平的少数人。
大多数人都是良民遵纪守法,不发分子只是少数。而这个少数不法分子总是想通过改变制度,来让自己合法。不顾一切的想出 ...


无聊,不想再讨论什么社会法制问题,在这里俺可以光明正大的说,俺从没受过什么制度的制裁,也不想改变什么,这不是我这种升斗小民做的事,只是觉得有些TZ 只是天真的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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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6: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arcraf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arcraf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潜力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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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6: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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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bren 于 2006-12-20 14:54 发表

你写了这么多,不知道有几个人知道你到底什么意思。写简洁点,你想说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为什么对,为什么不对。没人一言堂。要不你还能在这累牍连篇吗?至于什么样的文章可以加精,那是我的职责。你可以 ...


好像中文这种东西很有歧义的吧,“可以保留”可以有多种含义的。当然,版主是有加精的权力,但这当中就没有个人好恶的成分?(这就是这里的“规则...").在这里,想说的是,人没完人,别人违规自然有法律和规则来制裁,你不是执法者,有什么权力在这里指摘什么“教唆杀人犯”。而且,没有什么法律是完美的,要不还要法官,陪审团的干嘛?而且也没有什么人可以做到完全公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好恶,要不,这世界上就没有冤假错案了。

[ 本帖最后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5:11 编辑 ]

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20 16:0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elbre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elbre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starcraft 于 2006-12-20 15:07 发表
潜力帖。。。

潜在的原因在于对号入座。。。:si139

发表于 2006-12-20 16: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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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tarcraft 于 2006-12-20 15:07 发表
潜力帖。。。


潜力贴要大家都发表意见才能长久哟。楼上也参与一下吧。

发表于 2006-12-20 16: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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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bren 于 2006-12-20 15:09 发表
潜在的原因在于对号入座。。。:si139


对"对号入座"这个词的最简单解释就是"参与"。:si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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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20 16: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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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5:08 发表

好像中文这种东西很有歧义的吧,“可以保留”可以有多种含义的。当然,版主是有加精的权力,但这当中就没有个人好恶的成分?在这里,想说的是,人没完人,别人违规自然有法律和规则来制裁,你不是执法者,有什么权力在这里指摘什么“教唆杀人犯”。而且,没有什么法律是完美的,要不还要法官,陪审团的干嘛?而且也没有什么人可以做到完全公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好恶,要不,这世界上就没有冤假错案了。

哥们,我有指责你是“教唆杀人犯”了吗?你最多不过是L牌驾驶而已。
加精当然有个人好恶的成分,怎么会没有?哪个bbs的斑竹没有?
什么法官,陪审团的,适用吗?
留点力气吧。

发表于 2006-12-20 16: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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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ttor 于 2006-12-20 15:12 发表


对"对号入座"这个词的最简单解释就是"参与"。:si152



这是老墨的官方解释嘛?
Dreamcatcher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12-20 16: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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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elbren 于 2006-12-20 15:16 发表

哥们,我有指责你是“教唆杀人犯”了吗?你最多不过是L牌驾驶而已。
加精当然有个人好恶的成分,怎么会没有?哪个bbs的斑竹没有?
什么法官,陪审团的,适用吗?
留点力气吧。


老大,我也没说你指责"教唆杀人犯”,你着急什么,而且我又没说你加精不行,您老喜欢怎样就怎样,这就是”规则“啊。我不是说过只是发下牢骚而已,您不是说没人禁止畅所欲言的吗?

发表于 2006-12-20 16: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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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4:48 发表


MM , 你好像没弄清楚我的意思吧。我在这里并没有说L牌的出事几率问题,这个有点常识的用脚趾头都能想到。我在这里只是针对"杀人“这个话题。本来出不出事也是个体问题,几率大也不能说是全部,有些拿了牌 ...


我的意思就是,如果你拿某个P牌不如L牌的个别情况来举例,就一定错了。L牌出事故的概率不能说是全部,但是如果有这个出事概率,我们就要去防止。你说出事故是个体问题,但是如果L牌中这个个体问题上升到一定的概率,就成了群体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会被罚的原因了。
你虽然可以说自己L牌比很多P牌都好,但那是没有经过验证的而且不被大众所承认的事实。
至于你觉得说杀人这个词有点耸人听闻,不过这确实事实。轻则残废,重则身亡。而事故虽然不能完全避免确可以提高自己的技术来降低出事的概率,而什么来验证呢?这就需要驾照。

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20 16: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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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5:21 发表


老大,我也没说你指责"教唆杀人犯”,你着急什么,而且我又没说你加精不行,您老喜欢怎样就怎样,这就是”规则“啊。我不是说过只是发下牢骚而已,您不是说没人禁止畅所欲言的吗?


在这个帖子中急了眼的,好像不是我吧。。。本来,你要是不吱声,谁都不可能知道你目前是L牌非法驾驶。。。何必呢!还非得把我带上。我本来根本没兴趣在此啰嗦,还来劲了,一次次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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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0 16:3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Dreamcatch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Dreamcatch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melbren 于 2006-12-20 15:31 发表


在这个帖子中急了眼的,好像不是我吧。。。本来,你要是不吱声,谁都不可能知道你目前是L牌非法驾驶。。。何必呢!还非得把我带上。我本来根本没兴趣在此啰嗦,还来劲了,一次次点名。


老大,您老好像没搞清楚状况吧?我目前L牌驾驶?麻烦您老搞清楚状况再说吧,起码认识我的在这里也不止一个。我并没有什么对号入座的,只是觉得”杀人犯“这种说法很恶心,才出来说两句的。当然,在这里您是老大,您要怎样就怎样。。。

发表于 2006-12-20 16: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atto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atto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不会在贴子里发言的反对楼主部分论点的,就是L牌吧?也太简单化了吧。

退役斑竹 愚人节奖章

发表于 2006-12-20 16: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elbre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elbre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Dreamcatcher 于 2006-12-20 15:38 发表


老大,您老好像没搞清楚状况吧?我目前L牌驾驶?麻烦您老搞清楚状况再说吧,起码认识我的在这里也不止一个。我并没有什么对号入座的,只是觉得”杀人犯“这种说法很恶心,才出来说两句的。当然,在这里您是老 ...

噢?!, 你不是L牌驾驶?那就更奇怪了。。。
我觉得写得好,我给加精。你觉得”杀人犯“这种说法很恶心,你可以大篇幅的反驳。本来是各不相干,我根本没兴趣加入你们的辩论中。你没事拿我当靶子干吗?你想说服我和你一样认为“杀人犯”这种说法很恶心吗?我个人觉得说得很好。教唆人L牌非法开车,和教唆人吸毒没什么区别(个人观点)。你不同意,可以接着大篇幅的写。只要不是人身攻击,没啥问题。。。不涉及到我,我本人没兴趣加入辩论。

发表于 2006-12-20 16:4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袖底风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袖底风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赫赫,可能哦,支持楼主的就是P牌FULL牌么
大家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说话的。。。。。。不是想教育什么人,因为职业不是老师,不是想说教,因为不是牧师,只是说自己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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