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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NSW] 林家血案之四十九:Kathy林说,新州灭罪委员会曾经提议和她做一笔交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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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9:2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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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y 发表于 2015-6-25 09:23
陪审团成员们还被告知,在其中一次聆讯后,谢连斌被警方的监控录像拍摄到,他将Asics运动鞋的盒子剪碎,然 ...

这是肯定的啊!
而且同品牌的鞋子多了去了,各种款式,鞋底的式样少说几十种吧!不是自己做的,都不确认自己有的这鞋子是否与现场的鞋子同款,有什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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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9:29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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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上检方经常使这招,是博弈理论的例子吧

发表于 2015-6-25 10: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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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bama 发表于 2015-6-25 07:16
锤子是比较专业的杀人利器,
1,随处可以买到,不引人注目
2,伤口不容易做痕迹辨别,

你能不能不要这么专业地介绍锤子,我看了有些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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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2: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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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墨鱼007 发表于 2015-6-25 12:06
是地域差异 不是 地域歧视 ,  请仔细阅读 我发的内容  
事实上 ,你说的没错 ,大部分 广东福建人 长相  ...

帮你拍个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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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yangau 发表于 2015-6-25 08:01
地域歧视,正话反说,记忆力低下还喜欢对他人评头品足,整楼素质属你垫底,替你父母老师害臊了 ...

是地域差异 不是 地域歧视 ,  请仔细阅读 我发的内容  
事实上 ,你说的没错 ,大部分 广东福建人 长相 就那样 ,说的不好听点 有点丑, 特别是 前额部分非常突出。从解剖学角度上讲,有点像某种生物。     而且 身高 普遍很矮, 和北方人比 。  这部分内容 是客观事实。  就像 东北虎 和 华南虎 身材 是绝对不同的 。       但是 智商 是一样的  或者 更高。  正所谓 有所得 有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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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2:3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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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4 22:30
建议你看一下这个,就理解为什么她需要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必要时还可以撤回原供,她除了享有其他疑犯家属 ...

啥意思? 灌水不是这么灌滴....

这一大段已经在"林家血案之四十八"上写了, 又刷屏到这里了?


发表于 2015-6-25 13:0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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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4 22:30
建议你看一下这个,就理解为什么她需要与检察官针锋相对,必要时还可以撤回原供,她除了享有其他疑犯家属 ...

啥意思? 灌水不是这么灌滴....

这一大段已经在"林家血案之四十八"上写了, 又刷屏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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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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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嵋高手 发表于 2015-6-25 12:34
啥意思? 灌水不是这么灌滴....

这一大段已经在"林家血案之四十八"上写了, 又刷屏到这里了?

这样比较有存在感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6-25 13: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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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jdontwannasay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jdontwannasay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這段挺有意思的。
她說她無意間聽到灭罪公署給她一個不起訴的交易。
但她的律師又跟她說她不可以告訴任何人,因為是秘密。

到底她真的被提供了一個不被起訴的交易嗎?如果是,她為什麼是無意間聽到的?
如果不是。她的律師怎麼會把話題引到這個問題上,還說是秘密呢?

還有她被滅罪公署秘密召見的問題。什麼樣是秘密啊?不可以告訴任何人?她老公不可能不知道吧?倆人一起,又都不上班。怎麼瞞喲。

发表于 2015-6-25 13: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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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5头猪睡在屋里,找一个职业杀手用锤子把猪全部砸死还不出声,街坊邻居都听不见……呵呵嘻嘻哈哈嘿嘿

被害者是猪、凶手是猪、警察是猪?!……呵呵嘻嘻哈哈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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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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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曾经和谢一起打过羽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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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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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墨鱼007 发表于 2015-6-25 12:06
是地域差异 不是 地域歧视 ,  请仔细阅读 我发的内容  
事实上 ,你说的没错 ,大部分 广东福建人 长相  ...

首先可以确定一点,你不是经常住在广东福建的。然后我也做一个推论,认为自己可以管中窥豹的人大部分其实都是在盲人摸象。

焗个栗子,见过中国人不多的老外对普通中国人印象中的stereotype有这么几点:眼睛小得像条缝,都爱听京剧,穷得叮当响,哦应该说甚至吃不起茶叶蛋,请问你的朋友圈里有几个中枪的?

发表于 2015-6-25 15:1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K妈咪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K妈咪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个Kathy真的好厉害啊

发表于 2015-6-25 17: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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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aru 发表于 2015-6-24 15:24
华人爱钱

桌上拍五百万没准就认了

发表于 2015-6-25 17:3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r_founder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r_founder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新州检察官曾经告诉陪审团成员,警方和鉴证科人员在林家找到 超过20个带血的鞋印。

这些血鞋印鞋子的牌子是Asics。

---带血的鞋印被湮灭了?
居然这个都定不了罪?

发表于 2015-6-25 18:4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博闻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博闻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mr_founder 发表于 2015-6-25 17:39
新州检察官曾经告诉陪审团成员,警方和鉴证科人员在林家找到 超过20个带血的鞋印。

这些血鞋印鞋子的牌子 ...


血脚印是在案发现场,不是谢家里。警察并没有在谢家找到跟血脚印匹配的鞋。
签名谢绝外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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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9:3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n123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n123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怀疑控方有意让谢妻来作证
谢妻如果告发谢,就此结案,如果她说不确定谢是不是出去,检方还可以接着做文章,如果她说确定谢没有出去,控方也可以说她吃过安眠药 或证明她说谎,或等她说出不合理地方,再削弱她的可信度。这就是控方聪明之处,有非常大的胜算75%,以此打击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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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9: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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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嵋高手 发表于 2015-6-25 12:34
啥意思? 灌水不是这么灌滴....

这一大段已经在"林家血案之四十八"上写了, 又刷屏到这里了?

重用这一段是刚好它回答LS的问题

发表于 2015-6-25 19:3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猫儿不笨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猫儿不笨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5-6-25 20:08 编辑
tonyy 发表于 2015-6-25 09:23
陪审团成员们还被告知,在其中一次聆讯后,谢连斌被警方的监控录像拍摄到,他将Asics运动鞋的盒子剪碎,然 ...


这45里的旧帖或许可回答你的问题:


“另一个被网友们认为也是针对谢的有力证据的,是剪碎鞋盒并经厕所冲走。我倒觉得有些疑问。

案发后不久,警方问谢有没有Asics鞋子,谢上交了一对Asics鞋。但据这次庭审报告,主理鞋子的警员说谢上交那双鞋与现场凶犯穿的Asics鞋不同类。案发10个月后,警察请出谢家人,在谢家查了6天,应该同时安置了录像。过后警方几次放风给谢妻说警方怀疑那鞋盒,终于使谢妻醒悟过来,告知谢,就有了剪鞋盒冲走这录像。据一TX说,应该是录到剪鞋盒影像和马桶冲水的声音。警方还说,在谢电脑里,找到谢穿着跟现场凶犯穿的一样的Asisc鞋的相片。警方说谢剪毁并经马桶冲走的鞋盒,就是凶手在现场穿的那双鞋的鞋盒。

在这6天的谢家搜查过程,警方发现了这鞋盒,盒子上的编号应该明白显示出鞋子的类型,号码,制造商等信息。也就是说,警方毫无疑问应该知道这鞋盒属于哪种鞋。我的疑问是,如果警方发现这鞋盒就是属于现场凶犯穿的鞋,能不加予没收,作为起诉谢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反而要留下鞋盒,安置录像,再触动谢妻和谢剪鞋,再录相作为间接的证据?明显不合常理。

比较明显的解释是,那鞋盒根本就不属于现场凶犯穿的那种Asisc鞋,很可能就属于谢一早上交那双与现场凶犯穿的鞋不同的鞋。警方一开始才没有加予没收。但后来录到这片断了,为了使证据更充分,就再一次利用想象力和暂时记忆短路,编出又一证据。因为谢的这行为的确也异常,众人的眼光自然就落在他身上了。

那谢为什么会这么轻易的被打草惊蛇呢?没人知道。可能的解释太多了。如果他真的不涉案,也可以解释:一直认为身清自然清,毫无顾忌,但现在警方案发后10个月查到他头上来了,明显是查不到别的线索了,这种事有时候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就把那鞋盒清理了就少一事了! 反过来想,谢若真的是这重大凶杀案凶手,会这么大意地留涉案穿的鞋的鞋盒,特别是媒介一直在讲Asisc鞋?”


“#648里谈到若警察搜查谢家发现鞋盒属于凶手在现场穿的鞋,照理应该是立即没收作为证据,而不应该留着让人破坏,由此推论那鞋盒属于与凶手在现场所穿鞋不同的另一种Asisc鞋。

如果这推论成立的话,假如谢是凶手,听到谢妻关于警方怀疑这鞋盒的事,我觉得他才不会惊慌而处理鞋盒,因为他知道这盒子属于与现场无关的另一双鞋。假如谢不是凶手,则可能像#648末段描述那样,担心被无端怀疑而剪毁鞋盒。

所以可以说,这警察枉费心机录下的关于谢剪毁鞋盒的片断,非但难于证明谢涉案,反而让人看出谢的无辜,还有警方的操纵作假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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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0:1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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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5-6-25 19:34
我怀疑控方有意让谢妻来作证
谢妻如果告发谢,就此结案,如果她说不确定谢是不是出去,检方还可以接着做文 ...

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已经不单单是寻求真相了。
对辩方而言,它的目标就是洗脱罪名,不管被告是否真的有罪。即使谢的律师知道谢就是凶手,他也会装着不知道,继续找控方的破绽,让谢逃脱惩罚。如果最终被告被定罪或证实被告就是凶手,也不会把律师怎么样。
对控方而言,它的目标当然是把被告定罪,但我不知道如果控方明知道被告无罪,却依然找一些证据来起诉被告,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完全站在辩方立场,却又声称要找出真相,那就是笑话了,因为辩方的目标可不是要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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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 3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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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0: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山大爷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山大爷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5 19:39
这45里的旧帖或许可回答你的问题:



你的所谓推断是YY式的。洗车库时间都被你改了,你当警察脑残啊,辩护律师纸糊的啊?
因为警察没收走鞋盒,所以剪掉的鞋盒是和现场不一致的,擦,我都无语了,补脑可以补成这样!就算如此,不许警察是放饵之举?
好了,你不要四处刷屏了,翻来覆去没半点说服力,就几个马甲自己顶自己。岁数也不小了,YY过多伤身啊老兄。再陷进去,要看G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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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0:2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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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l 发表于 2015-6-25 20:16
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辩论已经不单单是寻求真相了。
对辩方而言,它的目标就是洗脱罪名,不管被告是否真的 ...

讲得很好。
但我觉得你忽略了一点,只有当控方的证据站不住脚的时候,辨方才能赢分。而且辨方的所有辩护焦点,都围绕控点。

发表于 2015-6-25 20: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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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5 20:20
讲得很好。
但我觉得你忽略了一点,只有当控方的证据站不住脚的时候,辨方才能赢分。而且辨方的所有辩护 ...

所以要找大律师,能把死的说成活的。
你对剪鞋盒的解释,你觉得那是真相还是辩方对鞋盒指控的反驳?
估计你不敢说那是真相吧,谢对剪鞋盒肯定有自己的解释,那解释不一定和你的分析完全一致吧。
你自以为得意的分析其实完全是从反驳的角度假设的,虽然逻辑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不是真相。
而更合理更普遍的逻辑是消灭证据。

发表于 2015-6-25 20: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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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易

发表于 2015-6-25 20: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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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al 发表于 2015-6-25 20:46
所以要找大律师,能把死的说成活的。
你对剪鞋盒的解释,你觉得那是真相还是辩方对鞋盒指控的反驳?
估计 ...

关于剪鞋盒我认为关键一点是,如果警方在谢家搜索中发现属于凶案现场凶犯穿的那款Assics鞋的鞋盒,不可能放之让人破坏,而应该是如获至宝,加以没收。因为那将是至今最有力的证据,籍此可以控谢拥有此鞋,用于凶杀,现在不见了是销毁罪证。

如果你同意这一点,我的整篇分析只是基于以上的最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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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1: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EI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EI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控方会利用适当的机会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没有任何谢的毛发在现场找到,控方怀疑谢全身防护服。

控方也会解释被害人手中毛发的问题,怀疑是真凶故意而为扰乱警方视线。凶手在穿防护服的情况下是不会有毛发被被害人抓到手里的。

把两件怀疑连在一起很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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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21:1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oftSom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oftSom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WEIB 发表于 2015-6-25 21:04
控方会利用适当的机会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没有任何谢的毛发在现场找到,控方怀疑谢全身防护服。

控方也会解 ...

照张像,再等等看你的预测准不准:

“”“”“”
控方会利用适当的机会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没有任何谢的毛发在现场找到,控方怀疑谢全身防护服。

控方也会解释被害人手中毛发的问题,怀疑是真凶故意而为扰乱警方视线。凶手在穿防护服的情况下是不会有毛发被被害人抓到手里的。

把两件怀疑连在一起很是合情合理。“”“”“”

发表于 2015-6-25 21: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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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5 20:58
关于剪鞋盒我认为关键一点是,如果警方在谢家搜索中发现属于凶案现场凶犯穿的那款Assics鞋的鞋盒,不可能 ...

这种说法太外行了。

证据的保存手段很多,最常见的就是拍照和录像,并不一定需要保留原件。


在确定这个鞋盒上面没有血迹和指纹等痕迹后,它仅仅就是一个鞋盒,可以从不同角度拍照,内拍外拍,放置比对尺,为了保险还可以录像,这些做完之后,这个鞋盒本身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


也不对,这个鞋盒的剩余价值就是做鱼儿,用来“钓鱼”,已获得更多的证据。


谢不幸上钩。

发表于 2015-6-25 21: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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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爷 发表于 2015-6-25 20:17
你的所谓推断是YY式的。洗车库时间都被你改了,你当警察脑残啊,辩护律师纸糊的啊?
因为警察没收走鞋盒 ...

关于谢洗车库一事,就像其他信息一样,很有限。直到近期才有报道明确讲,警方说,这事是谢亲口对一警察说的。之前我还一直以为是谢的邻居看到的。

但是仔细想一下,谢若真的涉案,他为什么会对警察泄露天机呢?不可能。至今来自庭审报道的信息,也看不出7月18日那天,谢会有时间清洗车库。那谢为什么会这样说呢?我想了很久,不得其然,只是觉得很不对劲。很可能的解释是,小小的误会铸成大错:谢与谢妻7月18日上午发现受难尸体,那他指的next morning 是7月19日清晨。而对于警察来讲,案发于深夜凌晨,next morning 当然就是7月18日了。

谢若在7月19日清晨清洗车库则是合情合理:经历了血腥场面,一夜恶梦,一早起来清洗一下,洗去晦气;再说林老夫妇和林妹也要搬进来了,里外清洗一下是自然的。

但警察对此信息兴奋之后,应该也有分析,有脑的几个头应该不难得出以上的可能分析。但已经有录音,用了再说,大家心照不宣。

发表于 2015-6-25 21:1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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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6-25 20:58
关于剪鞋盒我认为关键一点是,如果警方在谢家搜索中发现属于凶案现场凶犯穿的那款Assics鞋的鞋盒,不可能 ...

如果你愿意从控方的角度猜想,这也不难理解啊。
当初警方还没有正式起诉谢,不想打草惊蛇,警方拍了鞋盒照片等等,然后放置监视装置。或者这的确就是警方的一个疏忽呢?或者警方有其他考虑呢。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警方当初没有带走这鞋盒不等于真的没有理由。
退一步说,警方带不带走鞋盒和谢是不是凶手没有直接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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