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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NSW] 林家血案之六十四: 控方做结案陈词3,在谢家车库地下发现混合4名死者的血迹绝非偶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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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0:2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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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_cn 发表于 2015-9-17 17:01
其实前面有位同学提到细微处就是去接岳父母路上时间很长。不知道路途中能否找到各个必经大路口监控录像。时 ...

火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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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0: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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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i9125 发表于 2015-9-17 16:29
谢之前没来咨询我,否则我会给他编排这样一幕“穿着当天做案的鞋子来到现场,发现被害者后立刻跑上前假装救 ...

非常完美。唯一的漏洞是鞋子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交给警方的,因为作案时和后来留下的血脚印干湿程度不同、如果这双鞋与作案时留下的足迹完美吻合的话不是等于自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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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1: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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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1: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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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9-17 10:58
不要忘了,谢的律师放弃establish a defense case, 谢7个月的审讯一直保持沉默,没有作为证人为自己辩护。 ...

赞同。受冤枉的人是会喊冤的。

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15-9-17 21: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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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bearpublic 发表于 2015-9-17 20:19
赞同。受冤枉的人是会喊冤的。

就像电影"无罪的罪人”里

辩护律师可能根据自己关于嫌疑人是否罪犯的直觉,来决定辩护策略。
自由的灵魂,懂得自由的珍贵。

发表于 2015-9-17 21: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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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1:4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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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那只叫春的猫一次都没有出现,反常乎

发表于 2015-9-17 22:0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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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own-under 发表于 2015-9-17 20:40
居然那只叫春的猫一次都没有出现,反常乎

被戳穿,现在换马甲了

发表于 2015-9-17 22: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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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都可以是白金靴、银靴啥的,历害,这得拿了人家多少钱啊

发表于 2015-9-17 22: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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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上行舟 发表于 2015-9-17 09:45
我了个去,剪鞋盒扔马桶冲掉这个疑点他是怎么解析的?
有同学知道的麻烦告知一下,我怎么想也想不到要把鞋 ...

参考#45的一个旧帖:

“另一个被网友们认为也是针对谢的有力证据的,是剪碎鞋盒并经厕所冲走。我倒觉得有些疑问。

案发后不久,警方问谢有没有Asics鞋子,谢上交了一对Asics鞋。但据这次庭审报告,主理鞋子的警员说谢上交那双鞋与现场凶犯穿的Asics鞋不同类。案发10个月后,警察请出谢家人,在谢家查了6天,应该同时安置了录像。过后警方几次放风给谢妻说警方怀疑那鞋盒,终于使谢妻醒悟过来,告知谢,就有了剪鞋盒冲走这录像。

在这6天的谢家搜查过程,警方发现了这鞋盒,盒子上的编号应该明白显示出鞋子的类型,号码,制造商等信息。也就是说,警方毫无疑问应该知道这鞋盒属于哪种鞋(警方现在也说他们知道那鞋盒就属于现场那双鞋)。我的疑问是,如果警方发现这鞋盒就是属于现场凶犯穿的鞋,能不加予没收,作为起诉谢的直接证据吗?为什么反而要留下鞋盒,安置录像,再触动谢妻和谢剪鞋,再录相作为间接的证据?明显不合常理。因为这证据将会是比血污迹还有力的证据。

比较明显的解释是,那鞋盒根本就不属于现场凶犯穿的那种Asisc鞋,很可能就属于谢一早上交那双与现场凶犯穿的鞋不同的鞋。警方一开始才没有加予没收。但后来录到这片断了,为了使证据更充分,就再一次利用想象力和暂时记忆短路,编出又一证据。因为谢的这行为的确也异常,众人的眼光自然就落在他身上了。

那谢为什么会这么轻易的被打草惊蛇呢?没人知道。可能的解释太多了。如果他真的不涉案,也可以解释:一直认为身清自然清,毫无顾忌,但现在警方案发后10个月查到他头上来了,明显是查不到别的线索了,这种事有时候是跳进黄河也说不清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就把那鞋盒清理了就少一事了! 反过来想,谢若真的是这重大凶杀案凶手,会这么大意地留涉案穿的鞋的鞋盒,特别是媒介一直在讲Asisc鞋?”


上面谈到若警察搜查谢家发现鞋盒属于凶手在现场穿的鞋,照理应该是立即没收作为证据,而不应该留着让人破坏,由此推论那鞋盒属于与凶手在现场所穿鞋不同的另一种Asisc鞋。

如果这推论成立的话,假如谢是凶手,听到谢妻关于警方怀疑这鞋盒的事,我觉得他才不会惊慌而处理鞋盒,因为他知道这盒子属于与现场无关的另一双鞋。假如谢不是凶手,则可能像上面描述那样,担心被无端怀疑而剪毁鞋盒。

所以可以说,这警察枉费心机录下的关于谢剪毁鞋盒的片断,非但难于证明谢涉案,反而让人看出谢的无辜,还有警方的操纵作假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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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2: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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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上行舟 发表于 2015-9-17 09:45
我了个去,剪鞋盒扔马桶冲掉这个疑点他是怎么解析的?
有同学知道的麻烦告知一下,我怎么想也想不到要把鞋 ...

除了血污迹,其他疑点本身都有疑点。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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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2:2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asyang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asyang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9-17 21:15
除了血污迹,其他疑点本身都有疑点。有问必答。

记得俺n久之前就预测过,最后最难辩护就是那个血迹,现在果然回到这个原点了,过不去这关就打输官司了

发表于 2015-9-17 22: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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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这个谢连斌 不争气啊,被冤枉五条人命,连论坛上不搭界的网友都来替他有问必答了,他这个六月飞霜的冤情,居然没有自己站上证人席,像猫兄一样,来,疑点太多,我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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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 5 你太有才了
gday + 4 你太有才了
Muffin0211 + 2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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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在
便是网球最美的时代

发表于 2015-9-17 22:3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emon_pole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emon_pole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他应该是嫌疑人,从几个方面说。1:正常人,不会再凶案发生后去剪鞋盒,即使感觉自己曾经也是穿过这鞋子的,如果没有做过何必去消灭没必要的物证,如果真的是没做过而且有这鞋子何必去消灭呢,正所谓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他没做,不会去毁灭证据的,不然的话更加给人怀疑!2: 做案子后完全可以脱了鞋走回家这也证明路上不会留下痕迹,既然可以脱了鞋当然也可以脱了衣服一个道理,主要离家太近,不能扔凶器,不然在周围肯定能找到,所以也就产生了清理车库和第二天去接岳父母的的时间差,说明了解释不清,其实很简单,他能解释的清,也就不会有疑惑了大家,3:妻子参与没参与只有他们自己知道,无所谓了,就凭dna就足以证明他是凶手了,如果警方做假,那肯定也是认定他了,必死无疑? 这个基本上在每个国家都是无解的?政治和犯罪完全不是一码事!用法律挑战政治只能无解!4:一个正常人不会做了几年冤狱没反抗,除非他知道自己在挑战政治,这必然不会,说明他就是罪犯!5:不用解释这么多,犯罪的人为了一些原因,和国度原因,澳洲不会逼人,所以他永远不会说出真相!6: 谢连斌肯定会终生监禁,社会压力和法官的执着不管他是不是凶手!只要是间接证据指向一个人,他必然是凶手!没有为什么!

发表于 2015-9-17 22: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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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lanmei 发表于 2015-9-17 07:26
从来不洗车库,就是扫灰扫树叶而已。洗车库太反常了

一般不会洗车库,的确很可疑。

发表于 2015-9-17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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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_pole 发表于 2015-9-17 21:36
他应该是嫌疑人,从几个方面说。1:正常人,不会再凶案发生后去剪鞋盒,即使感觉自己曾经也是穿过这鞋子的, ...

分析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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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2: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S---兔宝宝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S---兔宝宝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家里面发生这么大的事情还有心情洗车库,太奇怪了

发表于 2015-9-17 23: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everls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everls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谁家洗车库?反正我是不会洗。车库就像储藏室工具间,怎么洗?

发表于 2015-9-17 23:1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16866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16866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在休庭一週後,悉尼林家謀殺案的皇家檢控官本週二進行了結案陳詞。他說被兇手殺害的兩個孩子,更像是“被滅口的受害人”,因為他們是在聽到他們父母和阿姨被襲擊之後遭到殺害的,而兇手當時正處在“極度痛苦和仇恨的驅動下”做了這件事。

據每日電訊報報導,高級檢控官特德斯奇(Mark Tedeschi)開始對陪審團做結案陳詞,這是對謝連斌(Robert Xie)的謀殺指控進行了7個月討論之後做出的。他說:“你可能從來沒有想到這一天會到來。”

檢控方指控謝連斌出于妒恨,于2009年7月18日凌晨潛入他的大舅子林暋(Min Lin)位于悉尼北艾坪的住宅,用鐵鎚一類的鈍器殺害了林暋、林暋的妻子林雲麗(Lily)、他們的兩個兒子12歲的亨利(Henry)和9歲的特裡(Terry),以及林雲麗的妹妹林雲彬(Irene)一家五口人。謝連斌一直否認五項謀殺指控。

本週二最後陳詞的第一個主題就是在犯罪現場,“那裡可以告訴我們有關兇手的信息。”“誰能在一個沒有電的黑暗房子裡去殺害這5個人?” 特德斯奇說。

他說,有證據顯示,亨利和特裡,還有林雲彬,都是“被滅口的受害人”,並不是兇手計劃要殺的人。因為他們的臉並沒有被毀,而且他們的屍體也沒有被放在令人不堪的地方,但報攤代理林暋和他的妻子卻遭遇了這些。

陪審團聽說,林雲彬曾經遭受“比其他人更多因抵抗而帶來的傷害” 。

“林暋和他的妻子林雲麗是這個兇手的主要殺害對象,” 特德斯奇說,很可能林雲彬(Irene)聽到了林暋和他的妻子林雲麗遇害在先。

陪審團獲悉,亨利和特裡很可能是被他們父母和阿姨遭到攻擊發出的聲響所驚醒,而只有九歲的特裡(Terry),在死亡之前,被兇手追得滿屋跑。

檢控官斷言,家庭成員被殺的順序,符合他們給兇手帶來威脅風險的大小順序。

除了被害人,“血蹟中沒有留下任何指紋”,檢控官說,那個兇手是帶著手套的。他說:“兇手進入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攻擊被害人。”

“這不是一個搶劫出錯的案子,兩位女被害人也沒有被性侵,兇手進房的理由就是要謀殺他們。”

法官伊麗莎白•富勒頓(Elizabeth Fullerton)將繼續聽取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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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3:1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168668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168668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悉尼林家案皇家檢控官的結案陳詞仍在繼續。檢控官說被告謝連斌(Robert Xie)表現出了“難以置信的囂張”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但實際上出了好幾處“紕漏”,而且還被監控錄像拍到“剪碎鞋盒欲銷毀證據”。

據澳新社報導,檢控官特德斯奇(Mark Tedeschi )稱,謝連斌用鑰匙開門進入房子就是第一個紕漏,並稱謝連斌表現出“令人難以置信的囂張及不切實際的信念”認為他不會被抓到。

特德斯奇,法務開鎖人員的證據顯示案發住房的鑰匙和鎖頭沒有損害蹟象。

關于悉尼北艾坪的住房內部,檢控官說,謝連斌(Robert Xie)手拿鎚子,躡手躡腳的進入他的大舅哥林暋(45歲)和妻子林雲麗(Lily,44歲)正在睡覺的臥室。

他們的屍體被移動的方式顯示,兇手出于極度的痛苦和嫉妒的心態…把屍體放在了一個很不堪的地方。

其他三名被殺害的林家成員:林雲麗的妹妹林雲彬(Irene,39歲),謝連斌(Robert Xie)的姪子亨利(Henry,12歲)和特裡(Terry,9歲),極有可能,甚至可能就是“被滅口的受害人”。

另一個紕漏是在住房裡面留下的鞋印,它和謝連斌穿的Asics運動鞋是一致的。

“他不知道鞋踩到了血——他有意處理掉這雙鞋——擔心可能會追蹤到他,” 檢控官說。

案發幾小時後,當謝連斌的妻子林姝(Kathy)聽說她的哥哥林暋還沒有去上班,就和謝連斌(Robert Xie)去了林家。

當謝連斌(Robert Xie)的妻子林姝看到林雲麗、林雲彬、亨利和特裡的屍體後,她馬上打了000報警。檢控官說,妻子“央求” 謝連斌能夠陪著她直到警察趕到,謝連斌拒絕了。

“他為什麼在妻子林姝一邊哭一邊央求他留下來的時候一定要離開?” 檢控官自問自答說,“因為他必須把鎚子處理掉(在警察趕到前)。”

16日,法庭繼續聽取結案控方陳詞。

特德斯奇表示,監控錄像拍到,2010年5月6日的晚上,謝連斌剪碎了幾個鞋盒。而那是在妻子林姝從紐省犯罪委員會那兒聽到現場一個血腳印與丈夫鞋子尺寸相符這一信息之後。

林姝被告知血腳印的尺寸是Asics牌9碼半的鞋,而那正是謝連斌最喜歡的運動鞋牌子。其實林姝得到的信息不準確,實際上血腳印的尺碼是在8碼半與10碼半之間。

特德斯奇認為,謝連斌剪碎鞋盒是因為,那是那所房子裡面唯一與那五條被害生命相關的證據了。

謝連斌(Robert Xie)對五項謀殺指控均不認罪。

檢控官的提呈還在繼續。同時辯護方也將在未來的幾天裡開始結束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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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3: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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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妻的嫌疑也很大,如果她是同谋,那就可以解析了很多,例如:
她为什么一直帮谢脱罪,默许谢的性侵(尤其这点),凶器血衣可以无影无踪,
她没有被怀疑是不是报案时的表情很成功,也许她的演技很好,人有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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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23:5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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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6-9-11 23:32 编辑

血污迹至少有2个问题。

1。含有4个人的DNA,是指含有完整4套不同的DNA,还是指DNA材料与4个人的DNA有部分相同?我估计是后者。不然的话证据本身几乎铁定,根本没必要继续关谢2年来制造新的证据,这血污迹也不必跑4个国家检验。若这估计是对的,那可能性就多了。

还要考虑一个事实:2012年底另一法官John Andrews 发现这血污迹里的女性DNA不属于2女受难者(而属于别的女性),几乎认为这血污迹与凶杀案无关,而判决假释予谢。他当时说:
”但法庭听到这污迹里的女性DNA与谋杀案里的2女性受难者的DNA不相配。“毫无疑问,完全排除Lily Lin和 Irene Lin作为主要成分,已经使基于DNA证据的这刑事案件罩上不同的光,使其变为一个更弱的刑事案件,“ Andrew 先生如是说。
But the court has heard that the female DNA contained within the sample may not have matched the two female victims of the murders.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total exclusion of Lily [Lin] and Irene [Lin] as major contributors puts the prosecution case based on DNA evidence in a different light, and makes it a weaker prosecution case,'' Mr Andrews had said.
http://www.smh.com.au/nsw/case-a ... 20121219-2bmcw.html”

考虑以上2点,可以推测出,这血污迹可能来自以下任何一人:林愍,Terry, Henry,林株和林妹。这5人中任何1人的血的DNA,都跟另4个人的DNA有25-50%的相配/相同。但这个推测要求DNA符合5受难者中的3人而不是4人,怎么破?

2。到底是含有受害5人中4人,还是3人的DNA呢?还是four of the five Lin family members?

很难从媒介/新闻报道得到可靠的信息。看看以下同一篇文章里记者双引号的使用:

“Although no expert had testified this was human blood, he said it was the "inevitable conclusion".
"It has the appearance of blood ... it has the human DNA of people in it."
It is "no coincidence" it contains the DNA of at least four of his five alleged victims.
The jury, he said, would be satisfied beyond any doubt that the smear contains DNA of at least four of the five Lin family members.         
http://www.sbs.com.au/news/artic ... o-coincidence-court

用双引号的句子,应该就是发言人的原话,可以相信。而没有用双引号的,则是大概意思,或者掺有记者不很肯定的细节。第三行里可靠的只是"no coincidence" ,其他的如 it contains the DNA of at least four of his five alleged victims.不可靠,记者不敢加双引号。第四行末段four of the five Lin family members.也很不严谨,那可以解释为包括林株和林妹。

还有一点很诡异的,我一直跟踪新闻,留意到2012年的2个庭审(Precommittal hearing  和假释申请)里Mark一直用4个林家成员(而不是受害者)的DNA这词,但在John Andrews  指出DNA不属2女性DNA之后,他改口称“3个受害者DNA!说明他也承认DNA不属女性受害者(可惜刚才花了几个钟头没找到这些旧新闻)

总结:很有可能 这血污迹来自林株(谢妻)。这样DNA会与3名男性而不与2女受难者的DNA相配,这样与4个林家成员的说法也没矛盾。Mark一直故意闪烁其词,在同一段话里同时用victims(受难者)和lin family members(林家成员),这样给记者和陪审员制造假象和混乱,而他则从来不会搞错:不说4victims!因为只有3victims的DNA与污迹DNA相配!

发表于 2015-9-17 23: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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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9-17 21:35
可惜这个谢连斌 不争气啊,被冤枉五条人命,连论坛上不搭界的网友都来替他有问必答了,他这个六月飞霜的冤 ...

血污迹也有污迹,见#263

发表于 2015-9-17 23:5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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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yangau 发表于 2015-9-17 21:24
记得俺n久之前就预测过,最后最难辩护就是那个血迹,现在果然回到这个原点了,过不去这关就打输官司了 ...

血污迹也有污迹,见#263

发表于 2015-9-18 00: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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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TUDOU 发表于 2015-9-17 08:06
老婆的家人被灭门,第二天早上起来居然有时间和精力洗车库,这太不寻常了。 ...

是很不寻常。
还有更不寻常的:警方说谢自己向一警察说他洗了车库这回事。怎么解释呢?

发表于 2015-9-18 00: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EI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EI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August2010 发表于 2015-9-17 07:38
这滴血应该最有力的证据了,但专家为什么没有证明是人血呢?后来又说里面混合了四个人的dna,感觉好矛盾啊 ...

血液的主要成分是水,10个月早都干涸了,所以为了说话科学,不留漏洞,科学家说不确定是血液,但是确定有5个死者中的四个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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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00: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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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88 发表于 2015-9-17 06:15
这滴血的真实性也很值得怀疑。
要把四个人的血混成一滴,就是奇闻。
鉴证专家又否认是人血?

血污迹也有污迹,见#263

发表于 2015-9-18 00:0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asyanga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asyanga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9-17 22:54
血污迹也有污迹,见#263

虽然你很费心写了那么长一段,估计辩方律师不会用其中的内容来做结案陈词,该质疑的早就应该质疑过了,最后只是再重述一下而已。

发表于 2015-9-18 00: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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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5-9-17 06:35
什么是混合的DNA,4 个dna 是否能一个个分离出来,还是包含某个dna碎片,真是费解 ...

血污迹也有污迹,见#263

发表于 2015-9-18 00: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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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yangau 发表于 2015-9-17 23:04
虽然你很费心写了那么长一段,估计辩方律师不会用其中的内容来做结案陈词,该质疑的早就应该质疑过了,最 ...

不。
DNA不属2女受难者这事实应该是2012年底由辩方律师指正的,John Andrews 才知道。可以预料,这问题辩方一直会使陪审团明白真相的。
mark 的发言只是给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一阵虚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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