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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astina

[欧洲] 荷兰议会: 中国对待维吾尔族的方式是种族灭绝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3-6 03: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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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21-3-4 08:18
【即使在国内要了解海外媒体报道也很容易,大把信息主动找上门来,】

错误

干嘛建议我去中国审判文书网找判决书啊?如果你认为中国不是法治国家,对应的审判文书网上的东西应该没什么公信力和参考价值的。这需要翻啥墙啊?直接上PCA-CPA常设仲裁庭的网站上就能看到啊。


至于你说在中国普通人翻墙犯法,好吧,我当然不翻墙啊,遵守居住地法规那不是应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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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5: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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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aox 发表于 2021-3-4 08:15
【争议解决方式和机构:首先这是一个常设机构还是临时组建的仲裁庭?中方都没有同意仲裁,这个是菲方单方 ...

我没看过海洋公约,但附件七那个估计是关于争端解决的一般性条款,在签约国签约时未做特别管辖排除时才适用。涉及海事相关的争议一般都是仲裁解决,汉堡有个专门的海事法庭,加上海牙的这个PCA常设仲裁庭,或者其他选定的ad hoc仲裁庭也可以。南海这个仲裁庭就有汉堡海事法院的仲裁员。反正仲裁庭是单数就行,双方各选出等数量的仲裁员,再共同任命一个首席,就齐活了。我看到的报道是中国加入时有提交基于九段线的领土/海域说明和管辖排除的申明。双方的程序上的胶着点不是附件七的条款。当时中国根本一开始就认定这个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菲方“非常聪明”提出的只限于事实认定也是对领土问题的定罪不量刑,定罪不执行,实质上还是领土问题。既然已提前申明不对此类问题仲裁,没管辖权,所以根本没去任命仲裁员和缴纳仲裁费用还是押金什么的。

我记得所说的程序瑕疵,是除了中国加入时提出的排除申明外,中国和南海周围的东盟各国签订的外交宣言,里面规定大家吵架要协商谈判,不走仲裁。这个宣言晚于几个国家加入海洋公约的时间,为什么当时这么签,无非觉得海洋公约那种泛泛的东西对南海这么具体复杂的情况不适用,也不想叫地缘政治圈外人来管。外事部门也提到了两国的联合声明等双边协定,这些没看过也能想到当中肯定是有条款把去欧洲仲裁排除在外的。一方面国际公约效力大于区域性协定,但另一方面新旧约定冲突时适用新约定,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两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管辖权仲裁阶段,已经考虑了申明和后期的双边协定,就没有第二阶段的事实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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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8:4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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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5 23:45
你自己就简单的把中国政权定义为独裁了,这个逻辑真.简单又霸道。

不是吗?

延续了列宁开创的党治制

发表于 2021-3-6 08: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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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5 23:52
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不审势则宽严皆误。

强力维稳和严打,都是按当时的情况制定的临时政策, 不是目标, ...

【强力维稳当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我们纳税人也不想银子全耗在这个上面对不对。】

维稳了这么多年 这么多人都进教育营了

在天朝,纳税人可以公开有反对声音吗?

发表于 2021-3-6 08: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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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35
经历了2020年的种种,你还相信所谓的媒体的立场和监督功能吗。我就不说fake news的梗了,关于你提到的新 ...

【经历了2020年的种种,你还相信所谓的媒体的立场和监督功能吗。】

当然相信  比如此新闻板块在天朝就不能访问讽刺吗?

【我就不说fake news的梗了,关于你提到的新闻自由和媒体的监督,我的理解是,如果践行多年的三权分立不能实现有效的制衡和监督的话,就不要再寄理想于第四,第五,第N权力了。但凡是个权力,你就要考虑权力的局限性,还要给权力找个监督制衡,不然它就会野蛮生长。可是这个监督制衡是不是又搞到新闻媒体实质上是不自由的了呢。】

美国很好的进行了自我纠错  总统是有任期限制的 把自己不认同的新闻都一律毫无理由的指责为fake news 符合心理学一致性原理

【生造出这种新的权力,无论出发点怎样,说的文艺点儿会不会渐渐的就忘了初心了?会不会就慢慢的学会寻租变现称王称霸了?还好懂王的被禁言前已将fake news的观念叨叨得深入人心。信息的不对称包括被筛选,曲解,刻意引导,不管是前段时间美国选举中的闹剧,还是这次荷兰议会对新疆问题的定义,都是新闻自由的反例。】

这恰恰是新闻自由的体现

第四权力可不是现在才有的概念 早就有了

发表于 2021-3-6 08: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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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36
和定义他人种族灭绝是同一个标准,同一个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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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9: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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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40
请不要随意批评我造谣。我马上骂回去的。你种张口就来扣个帽子的无知豪横,很荷兰呢。你想了解托马斯的政 ...

【请不要随意批评我造谣。我马上骂回去的。你种张口就来扣个帽子的无知豪横,很荷兰呢。你想了解托马斯的政治倾向和法学主张网上一大把,还当我编在鲁迅语录呢?】

那就请你美国大法官的说辞给出详细可靠的信息来源

对政府与对自然人要求不一样 对政府公权力可以有罪推定 政府可是丝毫不存在被污蔑的概念

既然托马斯大法官的倾向和主张一大把 欢迎给出信息来源

否则你自己都不能轻易从【网上一大把】的信息中给出来源 就难逃造谣的的指摘吧?

发表于 2021-3-6 09: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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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46
肯定不认同啦。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啊。

有没有行政干预司法的例子,也肯定有啊,哪项权力不想给自己多划 ...

【肯定不认同啦。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啊。】

天朝司法当然不独立  公检法全都在政法委领导之下 法治差很远

【有没有行政干预司法的例子,也肯定有啊,哪项权力不想给自己多划拉点益处啊。但为啥需要暗中干预而不是直接天经地义了,因为司法权独立存在啊。】

三权分立任重道远

军队国家化也任重道远 天朝是党卫军而已

发表于 2021-3-6 09: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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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56
因为国弱民穷啊,他们自己努力也没有用,定价权和话语权在别人那儿,是几等人过什么样的日子由别人定义。 ...

【因为国弱民穷啊,他们自己努力也没有用,定价权和话语权在别人那儿,是几等人过什么样的日子由别人定义。

这也就是现在不管是中国国家层面,还是在我们这些网民心目中,根本不接受这种外来的诛心和压价了。】

????

发表于 2021-3-6 09: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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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0:59
记错了请别人指正啊。别人懂法就行。

你自己说得模糊记得

发表于 2021-3-6 09:2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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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1:43
那你完全相信不同观点吗?荷兰为什么不相信不同观点呢?天哪,对方有不同观点当然是天赋人权,但自己都判 ...

【那你完全相信不同观点吗?荷兰为什么不相信不同观点呢?天哪,对方有不同观点当然是天赋人权,但自己都判定这是不同观点了,为啥要逼迫自己相信呢?】

关键是天朝没有新闻自由 很多时候不同的观点和报道是不允许的

【我师兄师弟的解读多少有点儿法学专业知识垫底,不选择看他们的看谁的?】

法学领域跨度 维度很大 不同的研究方向 都很难融会贯通 更何况你的师兄弟还是【有点法学专业知识】 有点够用吗?

天朝是大陆法系 而海洋公约显然是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海洋法系

你的师兄弟是在天朝接受的大陆法系的教育 跨度太大了

【南海问题网上这么多讨论,我对国际法仲裁实践外的所有讨论和立场毫无兴趣。】

此次仲裁有几点就是这些礁岩不论属于哪一个国家(此次仲裁不涉及归属哪一个国家) 根据海洋公约 都不是岛屿 都是礁岩 是事实判断

但是国际国家之间是可以引用这些仲裁的 中国也是海洋公约【签约国】 有【义务】遵守仲裁结果 很简单的国际法常识

【网上大把侧重于挖古籍讲既成事实,有的纯民粹直接喊口号,有的讲背后博弈上天入海,还有你这样将无法执行的仲裁结果当成理想主义星火不灭以及呵呵的。我为啥不能在我的兴趣范围内选择我值得信的呢?】

对这些礁岩的仲裁结果 宣告后就成了既成事实 无可能更改 除非修改海洋公约 还有有回溯的能力 这在海洋法系中几乎不存在

【ps: 他们发的友圈内容并不用呵呵二字注水。】

这是国与国之间的国际公约的解读和仲裁 与一国国民的认知几乎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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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09: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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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2:29
干嘛建议我去中国审判文书网找判决书啊?如果你认为中国不是法治国家,对应的审判文书网上的东西应该没什 ...

【干嘛建议我去中国审判文书网找判决书啊?如果你认为中国不是法治国家,对应的审判文书网上的东西应该没什么公信力和参考价值的。这需要翻啥墙啊?直接上PCA-CPA常设仲裁庭的网站上就能看到啊。】

不是法治国家一样可以参考这些判决文书  不矛盾

依据恶法而来的判决 会在史书上留下一笔

比如本网站的新闻板块 天朝都不能访问

【至于你说在中国普通人翻墙犯法,好吧,我当然不翻墙啊,遵守居住地法规那不是应该的吗。】

恶法的概念

发表于 2021-3-6 09: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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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舟 发表于 2021-3-6 04:48
我没看过海洋公约,但附件七那个估计是关于争端解决的一般性条款,在签约国签约时未做特别管辖排除时才适 ...

【我没看过海洋公约,但附件七那个估计是关于争端解决的一般性条款,在签约国签约时未做特别管辖排除时才适用。涉及海事相关的争议一般都是仲裁解决,汉堡有个专门的海事法庭,加上海牙的这个PCA常设仲裁庭,或者其他选定的ad hoc仲裁庭也可以。南海这个仲裁庭就有汉堡海事法院的仲裁员。反正仲裁庭是单数就行,双方各选出等数量的仲裁员,再共同任命一个首席,就齐活了。我看到的报道是中国加入时有提交基于九段线的领土/海域说明和管辖排除的申明。双方的程序上的胶着点不是附件七的条款。当时中国根本一开始就认定这个涉及到领土主权问题,】

仲裁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都是对海洋公约排他性条款的解读 涉及主权领海划分问题确实不可以仲裁 但是仲裁庭先排除了【排他性】条款 即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不涉及排他性条款 可以仲裁 天朝是公约签约国 有【义务】接受仲裁 然后又可第二部分的仲裁

【菲方“非常聪明”提出的只限于事实认定也是对领土问题的定罪不量刑,定罪不执行,实质上还是领土问题。既然已提前申明不对此类问题仲裁,没管辖权,所以根本没去任命仲裁员和缴纳仲裁费用还是押金什么的。】

仲裁庭不这样认为 既这些礁石不论属于哪一个国家都是礁石 不是公约认定的可以维持人类长期生存的岛屿  

天朝自己的单方解读【实质性是领土问题】在天朝是签约国有义务遵守公约和仲裁的面前没有反驳力度

【我记得所说的程序瑕疵,是除了中国加入时提出的排除申明外,中国和南海周围的东盟各国签订的外交宣言,里面规定大家吵架要协商谈判,不走仲裁。这个宣言晚于几个国家加入海洋公约的时间,为什么当时这么签,无非觉得海洋公约那种泛泛的东西对南海这么具体复杂的情况不适用,也不想叫地缘政治圈外人来管。外事部门也提到了两国的联合声明等双边协定,这些没看过也能想到当中肯定是有条款把去欧洲仲裁排除在外的。一方面国际公约效力大于区域性协定,但另一方面新旧约定冲突时适用新约定,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这两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管辖权仲裁阶段,已经考虑了申明和后期的双边协定,就没有第二阶段的事实仲裁了。】

你记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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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6 10:0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anjy017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anjy017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yybsn 发表于 2021-2-26 11:42
荷兰对中国出口151.7亿美元,荷兰自中国进口989.9亿美元(19年数据)

那就拒绝再卖给荷兰商品! ...

干嘛拒绝,正确做法是低价倾销到荷兰,把本地企业干死,然后再提价。

发表于 2021-3-10 13:53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e-top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e-top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中国是1948年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根据《公约》,灭绝种族指的是“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公约界定了有关灭绝种族的5种行为:杀害该团体的成员;给该团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以及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光是违反公约定义的其中一项行为,就能构成种族灭绝事证。

发表于 2021-3-16 22:0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stevenzho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stevenzho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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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23:1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elshzh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elshzh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stevenzhou 发表于 2021-3-16 22:0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OXi2E-kL-E&ab_channel=%E5%B7%A1%E6%B8%B8%E8%BD%A8%E8%BF%B9Chinatra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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