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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学一年生笔记(关于《澳大利亚人》报导孙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20 16: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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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年生笔记(关于《澳大利亚人》报导孙维)

原创 champ  沟通沟通沟通  2024-01-20 15:09 发表于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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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学习过半,第一个作业的反馈收到。虽然这个不计分,但反馈很正面,增强了我的信心。根据我看到的有限的往年试卷,作业和考试完全不是一回事,对考试还是有点惴惴不安。好在已经把书都看过一遍了,接下来会有各种考试辅导,首门课1/5不及格,希望我能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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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门课是澳洲法律历史和制度以及法学思想方法的简介,关键是Rule of Law。我这样背景的学起来还是很感慨的。

我在国内大学选修过法律课程,工作后一直接受普法教育,参与有关知识竞赛;前文说《繁花》是我的青春时代,也是中国法律建设期。中国《合同法》的主要编撰人是孩子她爸同学,我们还因此契机开了会议培训公司,内容涉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感兴趣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作为好学的人,每次内容我自己都先学;然后本职公司成为外贸代理案件被告,我又学习了中国商业纠纷的程序流程和实操;到澳洲后一直有关注同生活息息相关的,被我碰上的法律问题,后来做翻译也是回家就把相关法律条文找出来学习。

似乎中外思想的基本差异在于个体和集体,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得以体现。实际系统学习后,觉得又不那么简单。比如,澳洲作为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是从英国继承来的,直到1986年才实现司法独立;澳洲法律制度同英国有重大差异;同为英美法系,同美国,加拿大也不一样,这些差异背后都有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基础。而且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限制权力膨胀,

英美法同大陆法的区别更大。国内自我归属于大陆法,这里的教材是单列。区别在百度和维基一目了然。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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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图片来自官方宣传手册:https://www.lpab.justice.nsw.gov ... ok%20Oct%202020.pdf
新州的司法考试同样源于英国,始于1848年,那时候还没有澳洲大学开设法律课程。悉尼大学于1964年同最高法院合作开设法律文凭课程,目前在世在位的多位业界权威是LPAB这个课程出身。

于是,这个课程的设计很符合有社会经验的人士的兴趣和需求。开始的两门课,基础课以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入手,刑法课各种案例引人入胜。老师们都是执业律师,两个月就把法律思想方法讲得清楚明白(当然,要养成习惯,用得得心应手,需要大量练习和时间。)

IRAC就是这个思想方法的acronym首字母缩略词。
Issue:法律问题(区别于事实问题)
Rule:条文和先例
Application:法律同现实相关/差别
Conclusion:结论/答案


3


关于孙维的事情,我很早在天涯就关注了。首先是Rule of Law的问题,这个吃瓜群众怎么说都是白瞎,甚至白瞎都不成。最近两位法学泰斗过世,前央视女主播刚做了一期节目,有兴趣的可以一看。

以我的粗浅了解,法律层面可以做的不多。有同学提到辛普森案。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不一样,前者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后者是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所以检控不能提供合法证据让陪审团毫无疑虑,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但大概率是他杀的,所以可以要求他给予民事赔偿。但投毒案已过时效且不在澳洲管辖权内,一切都没得谈。

指控她移民材料造假是个方向,如果造假了,是罪,而且后续结果都是“恶果”,可以依法剥夺。但材料算隐私,根据澳洲法律Privacy Act 1988不公开,要举报的没有“实锤”;所以,目前的操作是有策略的,背后可能有高人。

首先,通过各种签名,使得这个人这个事情进入公众兴趣public interest范畴,这样媒体就有权报导。于是有《澳大利亚人》的这个故事。
https://www.theaustralian.com.au ... spcbehaviour=append
油管:https://youtu.be/c4wgSjMREuY?si=5oOw-1e12pxVg61w

接下来,孙维陷入两难,不告,人们更加会说她心虚,而且生活受打扰是定局;告的话,大面赢不了。参见德普案关于名誉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澳洲媒体除了遵守一般法律,还有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 (BSA Act) 以及Online Safety Act 2021专门法律,传统媒体受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监管。一般媒体会遵循内容准确,公平,正派的标准,但大家平时也可以看出来,媒体下限很低,而且媒体是可以“道听途说”的,也就是说,法庭上不可以采纳的hearsay,媒体可以报导,报错了损害自身信誉,但只要不是有意造假,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相比其他国家,澳洲对于媒体名誉损害的举证要求更高,这个社会显然更看重媒体的监督作用。

再接下来,如果持续发酵,可能会引发移民局主动检查,真查出事情来,很多参与的群众会欢呼雀跃,拍手称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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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却有点吃苍蝇的感觉,又有点矛盾。

首先,公民有权在法律框架内鼓吹自己的主张,不管主张能否占得住脚。华人能积极运用权力,是进步,值得赞扬;

但是,如果案件发生在澳洲,我是陪审团成员,就已知材料,都是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没法“毫无疑虑”地判定谋杀成立的要素。

先厘清一些概念:
澳洲法律下,犯罪有两方面要素:行为(做)/或不作为;同时须有意图(注意,不是动机)。
有人死了,是凶杀homicide,包括murder谋杀;故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没死有伤,可能是预谋杀人未遂;意图杀人未遂;也可能是攻击导致伤害;这些个是朱令案的性质。
新州法律https://legislation.nsw.gov.au/v ... urrent/act-1900-040 第26,29和33条适用。注意,在澳洲,合伙作案不是众人分担罪责而是罪加一等。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孙维“做”了,于是,其他关于意图的猜测就没有根基。目前所知的证据链也不完整。很多网友根据国情,认为如果没有干涉,公安有的是办法让她招供,但即使招了,因为用了“办法”,在澳洲也不是合法证据。

陪审团制度很有意思的,因为是随机抽的,所以设计上就是各种人都有,能代表“江湖”:可能会有我这样冷血理性的,也有情绪化的认准了孙维“罪大恶极”的,两厢作用,也许最后大部分人认为她有罪,一两个觉得有疑虑,但其中一人决定随大流,另一人想早点回家,最后一致同意有罪;也有可能相反。法律只管陪审团能否达成一致,不管他们因何理由达成一致。我们上课的第一天,老师就问了大家是否做过陪审员,然后宣布,你们这辈子,大概率没有机会了,因为律师不喜欢学过法律的,容易煽动他人。

言归正传,疑罪从无,孙维不是罪犯!

如果我们不想被人肉,网暴,那孙维也不该被人肉,网暴。

有同学隐晦提出,《澳大利亚人》有种族歧视嫌疑。我没有更多证据,但他们有前科是真的。

也许我习惯代表和被代表,我总觉得这个事情对华人社群不是好事情。有同学说,支持孙维告《澳大利亚人》,这也是两难,告和不告,对华人社区也各有利弊,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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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思同学签了工作,近年不会回悉尼。考虑处理以下物品:kawaii 三角钢琴,珠江专业架子鼓,及各种学习用品,衣物。有兴趣短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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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7: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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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我赌大家(98%+?)不会喜欢你这种有理性的看法的。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24-1-20 17: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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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ungle 于 2024-1-20 16:49 编辑

LZ的意见比较专业,但是也比较零散。

我觉得《The Australian》直接上孙维高清无码大图确实可能有那么一些难言的意味在内,但是不清楚他们之前对于类似的白人案件处理方式是怎么样,对于谋杀案件嫌疑人图片有打码么?

发表于 2024-1-20 17: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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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详细说说“这个事情对华人社群不是好事情”吗?

发表于 2024-1-20 17: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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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楼主这句

‘言归正传,疑罪从无,孙维不是罪犯!

如果我们不想被人肉,网暴,那孙维也不该被人肉,网暴’

发表于 2024-1-20 18:2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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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当年常年在国内跑法制口的记者,完全认同楼主的所思所想。
现在就是很尴尬,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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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8: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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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别想太多了,就是有人喝鸡汤喝傻了,正常应该先让北京公安重新立案,然后和土澳签引渡条约,再来让孙回中国调查,只不过这群喝鸡汤喝傻的人,没胆去北京请愿,所以只好躲在澳洲打打键盘

发表于 2024-1-20 18:3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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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ke 发表于 2024-1-20 17:33
楼主,我赌大家(98%+?)不会喜欢你这种有理性的看法的。

本人的优点也是缺点,有自知之明。所以是1-2/12,同你98%差不多。
奇思同学签了工作,近年不会回悉尼。考虑处理以下物品:kawaii 三角钢琴,珠江专业架子鼓,及各种学习用品,衣物。有兴趣短我。

发表于 2024-1-20 18: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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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移民材料造假是个方向,如果造假了,是罪,

无非就是自己在幻想而已。那个时候在中国改个名字,改个生日,普通人都可以很容易做到,屁事都不会有。

发表于 2024-1-20 18: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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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辛普森,判决无罪以后。再有了新证据,能证明是他杀人,又如何,还不是幸福的生活在美国。

发表于 2024-1-20 18: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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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同辛普森没关系,任何人都不会因同一事情受审两次,double jeopardy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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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8:4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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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上蹿下跳的寄望包子能反蛤蟆,哈哈哈。。。都傻到什么地步,才能有这种想法!

发表于 2024-1-20 18: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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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尴尬就是 这个事情如果在国内呼吁 抗议 甚至走上街头 给当局压力 重启此案 还大家一个真相 而不是一个莫名其妙的迷案,这才是民智开启,这才是法治路数.这才是一种进步。
如果洋媒体一干预,家丑外扬,然后就算国内有压力重启此案,这又能代表什么?不是一种耻辱吗?一种讽刺吗?而且就算有此个例不能代表任何(以前也有顶不住外媒压力的案例),人们心中最痛的那部分依然没有解决分毫,反而更讽刺。
如果当局根本不屑澳洲媒体,继续删帖封号不理睬,又能如何?更可笑了不是吗?
我真心觉得要从内部开始突破 那才是真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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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8:5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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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楼主,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发表于 2024-1-20 19: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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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ana 发表于 2024-1-20 18:45
我说尴尬就是 这个事情如果在国内呼吁 抗议 甚至走上街头 给当局压力 重启此案 还大家一个真相 而不是一个 ...

不可能重启的,蛤蟆搞的事情。重启案件等于鞭蛤蟆的尸。在中国,能追究腊肉三年自然灾害的责任的时候,才会有重启朱令案

发表于 2024-1-20 19:1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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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不是该曝光孙维的照片,澳洲的犯罪嫌疑人经常会上报纸电视,比如前几天那个用毒蘑菇的墨尔本妇女,也是近照,电视新闻无码视频,嫌疑人并没有审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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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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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97年是朱令的外公,请自己的同学黄华出头,压北京公安,把孙带走问话。结果蛤蟆大怒,直接就让公安结案了。

发表于 2024-1-20 19:3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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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底下 于 2024-1-20 19:37 编辑

正相反,我倒觉得澳洲华人在这件事上蛮团结的,甚至有点影响力。说不定以此为契机,会让事情的真相更一步。至于网络曝光和人肉,孙维可以找记者采访,自己把事情说清楚。

并不觉得澳洲人报对这件事的报道有种族歧视,难道报道只能说好话吗?那种媒体叫喉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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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3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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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的背景完全有问题。
就像在北曹县说民主选举。

如果这样的事情如果最开始发生在澳洲,大概率不可能随便结案,并且公布任何信息。

说到底就是一个没有遭受过社会主义铁拳的中二。

发表于 2024-1-20 19: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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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案子发生在澳洲,直接证据的水杯子那些东西就不会消失。大家都不是外宾

至于说对华人群体的影响,这会子到处都真刀真枪打成一团乱了,咱就这么个事儿还得扯上啥背后不背后的?

发表于 2024-1-20 20: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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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space 发表于 2024-1-20 19:38
这个人的背景完全有问题。
就像在北曹县说民主选举。

别说澳洲,在中国,这种没找到犯罪嫌疑人就结案的案件,估计也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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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10:1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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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chat 发表于 2024-1-20 18:32
本人的优点也是缺点,有自知之明。所以是1-2/12,同你98%差不多。

我是赞同你的,差不多的意思的说法和生活中的朋友交流,都有为此不理我的了。

发表于 2024-1-21 10:4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uxuanli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uxuanli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keke 发表于 2024-1-21 10:17
我是赞同你的,差不多的意思的说法和生活中的朋友交流,都有为此不理我的了。 ...

不要轻易和人讨论自己的观点,越亲越要避免。

发表于 2024-1-21 10:4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yuxuanli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yuxuanli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说外国不会结案的,泼皮案不就结了。拜登儿子案子也没什么事啊。那个华女杀前夫的案子,不也无罪释放吗?

都是一丘之貉,走到金钱和权力的顶峰的时候,世界每一个角落,都是一个尿样。

洗洗睡,韭菜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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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 11: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maatthew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maatthew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这种被网曝的结果确实算不得光彩

中国的司法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嫌疑人逃之夭夭是中国司法的失败

但是网曝导致嫌疑人的隐私被过度侵犯也是一种对法律和个人权利的践踏

发表于 2024-1-21 11:3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luliang2000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luliang2000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一代移民还是收党的影响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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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勋章 2018年度勋章

发表于 2024-1-22 19: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虞宅与美丽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虞宅与美丽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此前大家网上人肉孙的时候我也有不舒服的感觉,毕竟这种发帖判案,人肉搜捕再加上网络私刑的做法,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太远了。

只是没想到澳媒会出手,而且下手这么狠,高清大图都挂出来了。据说当天报纸好多处都售磬了,真是不做亏本买卖。

发表于 2024-1-22 19:1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atcha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atcha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虞宅与美丽 发表于 2024-1-22 19:10
此前大家网上人肉孙的时候我也有不舒服的感觉,毕竟这种发帖判案,人肉搜捕再加上网络私刑的做法,与现代法 ...

这个rule of law 可以在读书会讲,高级一点,同时也便于我们理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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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思同学签了工作,近年不会回悉尼。考虑处理以下物品:kawaii 三角钢琴,珠江专业架子鼓,及各种学习用品,衣物。有兴趣短我。

发表于 2024-1-23 19: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wanyy134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wanyy134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感谢分享。楼主可以讲讲Brittany Higgins 告 Bruce Lehrmann 性侵案和 Bruce Lehrmann 告电视台诽谤案吗?看了油管直播的诽谤案,一直很期待justice Lee的最终判决!

发表于 2024-1-23 23:0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chatcha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chatcha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不好意思,没关注呢,时间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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