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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筒子成功实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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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研究了一下,没看出来哪一条适用于永久居民少缴税啊:
首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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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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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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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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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税法第六条第三款具体指哪句?似乎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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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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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句里面没提到"附加减除费用"啊.第六条最后倒是有提到"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可是怎么也看不出来这一句算是第六条第三款啊。
不过,最大的问题还是没看出来哪一条适用于永久居民,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呢.好象只有前者适用于"境内取得工资、薪金",那么是不是必须宣称自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呢?这有没有可能成功呢?
大家探讨一下,也请lamoshi的四大朋友看一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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