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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你们发布《中远集运关于执行财税[2013]37号文的相关通知》,法规依据是什么?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通知应缴纳增值税。我们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所属各级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属物流辅助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Q: 我们公司在上海等地区的货运代理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2012年已经是实行营改增,为什么8月1日之前不征收, 而8月1日起要征收?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现有的营改增过渡性法规如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8月1号起失效,因此现有做法将废止,自8月1日起, 全部按照新法规实行。
Q: 这是不是你们公司在变现提高运价?
A: 不是。 我们的运价保持不变。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区别于营业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包含在运价内的。我们公司所属的各级货运和船务代理公司从客户收取的增值税不作为其自身的收入,而是作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上交给属地国家税务局。这个代收过程不会给我们公司带来任何收益,我们还需要以实际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向属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各地的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不统一,为12%-14%),事实上我们公司的税费负担加大了。
Q: 这会增加我们的成本?
A: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这不会增加成本, 因为我们向您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凭此发票,作为您的进项税额,从您的应缴增值税中抵扣,所以您的成本保持不变。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政策的废止,您的成本确实会上升,我们建议您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
Q: 我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也要征收增值税?
A: 是的。 无论您是否需要发票,只要是通过我们公司所属代理企业代办结算,税法都要求我们所属代理企业征收并申报这一税收,我们必须依法加收。
Q: 我们现在没额外交这6%增值税,为什么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8月1日以后需要额外交6%增值税啊?
A: 8月1日以前,您没有交增值税,但也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这是因为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这是国家在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一项扶植政策。从8月1日起,取消了这一规定政策。这并不是税收增加了,而是过渡扶持政策废止了。因此我们公司没有从中增加征收任何税收,也没有获得任何额外收益。
Q: 你们针对哪些费用需要征收6%的啊?
A: 根据财税[2013] 37号文《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我们所属代理公司的具体业务实际,将针对通过代理公司代收转付的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政府规费、保险费等在原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可以做抵扣销售额、但在8月1日后终止抵扣销售额的费用征收6%的增值税,这些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国际运输海运费及附加费、THC、DOC、封签费、改单费、海关数据传输费、港口建设费、集装箱检疫费、边检服务费、订舱费、通讯费、保险费、查验费、报关报检平台预录入费、换单费、滞期费等。
Q: 你们会有什么后续的应对措施吗?
A: 我们公司也正在积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沟通,希望能够申请国家针对物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有任何的政策性变化信息,我们公司会第一时间调整收费政策并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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