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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年生笔记(关于《澳大利亚人》报导孙维)

2024-1-20 16:08| 发布者: chatchat | 查看: 7853| 原文链接

法学一年生笔记(关于《澳大利亚人》报导孙维)

原创 champ  沟通沟通沟通  2024-01-20 15:09 发表于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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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学习过半,第一个作业的反馈收到。虽然这个不计分,但反馈很正面,增强了我的信心。根据我看到的有限的往年试卷,作业和考试完全不是一回事,对考试还是有点惴惴不安。好在已经把书都看过一遍了,接下来会有各种考试辅导,首门课1/5不及格,希望我能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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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门课是澳洲法律历史和制度以及法学思想方法的简介,关键是Rule of Law。我这样背景的学起来还是很感慨的。

我在国内大学选修过法律课程,工作后一直接受普法教育,参与有关知识竞赛;前文说《繁花》是我的青春时代,也是中国法律建设期。中国《合同法》的主要编撰人是孩子她爸同学,我们还因此契机开了会议培训公司,内容涉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感兴趣的相关法律政策问题。作为好学的人,每次内容我自己都先学;然后本职公司成为外贸代理案件被告,我又学习了中国商业纠纷的程序流程和实操;到澳洲后一直有关注同生活息息相关的,被我碰上的法律问题,后来做翻译也是回家就把相关法律条文找出来学习。

似乎中外思想的基本差异在于个体和集体,应该在法律制度上得以体现。实际系统学习后,觉得又不那么简单。比如,澳洲作为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是从英国继承来的,直到1986年才实现司法独立;澳洲法律制度同英国有重大差异;同为英美法系,同美国,加拿大也不一样,这些差异背后都有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基础。而且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限制权力膨胀,

英美法同大陆法的区别更大。国内自我归属于大陆法,这里的教材是单列。区别在百度和维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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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官方宣传手册:https://www.lpab.justice.nsw.gov ... ok%20Oct%202020.pdf
新州的司法考试同样源于英国,始于1848年,那时候还没有澳洲大学开设法律课程。悉尼大学于1964年同最高法院合作开设法律文凭课程,目前在世在位的多位业界权威是LPAB这个课程出身。

于是,这个课程的设计很符合有社会经验的人士的兴趣和需求。开始的两门课,基础课以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入手,刑法课各种案例引人入胜。老师们都是执业律师,两个月就把法律思想方法讲得清楚明白(当然,要养成习惯,用得得心应手,需要大量练习和时间。)

IRAC就是这个思想方法的acronym首字母缩略词。
Issue:法律问题(区别于事实问题)
Rule:条文和先例
Application:法律同现实相关/差别
Conclusion:结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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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维的事情,我很早在天涯就关注了。首先是Rule of Law的问题,这个吃瓜群众怎么说都是白瞎,甚至白瞎都不成。最近两位法学泰斗过世,前央视女主播刚做了一期节目,有兴趣的可以一看。

以我的粗浅了解,法律层面可以做的不多。有同学提到辛普森案。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不一样,前者是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后者是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所以检控不能提供合法证据让陪审团毫无疑虑,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但大概率是他杀的,所以可以要求他给予民事赔偿。但投毒案已过时效且不在澳洲管辖权内,一切都没得谈。

指控她移民材料造假是个方向,如果造假了,是罪,而且后续结果都是“恶果”,可以依法剥夺。但材料算隐私,根据澳洲法律Privacy Act 1988不公开,要举报的没有“实锤”;所以,目前的操作是有策略的,背后可能有高人。

首先,通过各种签名,使得这个人这个事情进入公众兴趣public interest范畴,这样媒体就有权报导。于是有《澳大利亚人》的这个故事。
https://www.theaustralian.com.au ... spcbehaviour=append
油管:https://youtu.be/c4wgSjMREuY?si=5oOw-1e12pxVg61w

接下来,孙维陷入两难,不告,人们更加会说她心虚,而且生活受打扰是定局;告的话,大面赢不了。参见德普案关于名誉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和标准。澳洲媒体除了遵守一般法律,还有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 (BSA Act) 以及Online Safety Act 2021专门法律,传统媒体受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监管。一般媒体会遵循内容准确,公平,正派的标准,但大家平时也可以看出来,媒体下限很低,而且媒体是可以“道听途说”的,也就是说,法庭上不可以采纳的hearsay,媒体可以报导,报错了损害自身信誉,但只要不是有意造假,承担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相比其他国家,澳洲对于媒体名誉损害的举证要求更高,这个社会显然更看重媒体的监督作用。

再接下来,如果持续发酵,可能会引发移民局主动检查,真查出事情来,很多参与的群众会欢呼雀跃,拍手称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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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却有点吃苍蝇的感觉,又有点矛盾。

首先,公民有权在法律框架内鼓吹自己的主张,不管主张能否占得住脚。华人能积极运用权力,是进步,值得赞扬;

但是,如果案件发生在澳洲,我是陪审团成员,就已知材料,都是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没法“毫无疑虑”地判定谋杀成立的要素。

先厘清一些概念:
澳洲法律下,犯罪有两方面要素:行为(做)/或不作为;同时须有意图(注意,不是动机)。
有人死了,是凶杀homicide,包括murder谋杀;故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
没死有伤,可能是预谋杀人未遂;意图杀人未遂;也可能是攻击导致伤害;这些个是朱令案的性质。
新州法律https://legislation.nsw.gov.au/v ... urrent/act-1900-040 第26,29和33条适用。注意,在澳洲,合伙作案不是众人分担罪责而是罪加一等。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孙维“做”了,于是,其他关于意图的猜测就没有根基。目前所知的证据链也不完整。很多网友根据国情,认为如果没有干涉,公安有的是办法让她招供,但即使招了,因为用了“办法”,在澳洲也不是合法证据。

陪审团制度很有意思的,因为是随机抽的,所以设计上就是各种人都有,能代表“江湖”:可能会有我这样冷血理性的,也有情绪化的认准了孙维“罪大恶极”的,两厢作用,也许最后大部分人认为她有罪,一两个觉得有疑虑,但其中一人决定随大流,另一人想早点回家,最后一致同意有罪;也有可能相反。法律只管陪审团能否达成一致,不管他们因何理由达成一致。我们上课的第一天,老师就问了大家是否做过陪审员,然后宣布,你们这辈子,大概率没有机会了,因为律师不喜欢学过法律的,容易煽动他人。

言归正传,疑罪从无,孙维不是罪犯!

如果我们不想被人肉,网暴,那孙维也不该被人肉,网暴。

有同学隐晦提出,《澳大利亚人》有种族歧视嫌疑。我没有更多证据,但他们有前科是真的。

也许我习惯代表和被代表,我总觉得这个事情对华人社群不是好事情。有同学说,支持孙维告《澳大利亚人》,这也是两难,告和不告,对华人社区也各有利弊,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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