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出于对夫妻之间房产持有比例好奇,提出一个假设贴:如果像很多人建议的,投资房的持有比例设为高收入一方比例高,增加负扣税的金额;出租9年以后转为自住房,住过1年之后因为是夫妻自住可以免印花税把ownership比例变更成各占一半,然后卖房。那么房子总增值的9/10要上CGT,那是按照前9年夫妻的高低比例还是按照卖房时的一半一半来计算呢?ATO会与土地局联网一直跟踪title的比例变化吗?如果还是按照前面9年的高收入高比例来上CGT,可能每年退税的一点蝇头小利还不如最后的CGT一次性损失大呢! 自我总结一下:夫妻之间持有投资房产时按照收入高低所做的比例调整,到最后卖出时CGT会分阶段按人头来计算,前些年的减税都会用结尾的大额CGT给找回来,得不偿失。即使是彻底转让甚至于离婚转让,转让时的CGT也不会被免除,而是rollover给被转让方,卖出时由这一方单独承担,CGT更大。总之,不要跟ATO耍心机,吃亏的在后面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