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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dootbear

[NSW] 林家血案之三十八:陪审团成员在庭上看了五名被害者头颅照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4-5 22:3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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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5-4-5 21:58 编辑
coeur 发表于 2015-4-5 20:59
您就别纠结鞋盒了,一个销毁鞋盒的录像真的说明不了啥,软证据不管怎么折腾,都成不了气候。

要不您也说 ...


想想JamieGao这案件,里面两个无情杀手前警察,杀亚洲人就像杀鸡一样。
种族歧视无处不有,警察最多。
会当警察多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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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22: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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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 发表于 2015-4-5 21:27
我觉得如果谢出自白人上层,这点证据根本不可能立案,更不用说关5年了。开始把谢关起来,可能来自警察的 ...

这个我不得不同意你的观点。根源就在于警察的无能,在无法找到任何嫌疑人,加上老俩口胡折腾的情况下,顺水推舟,把谢弄成嫌犯再说,先立个靶子,再堆积证据。争取能够搞臭谢,这样,如果陪审团判了谢有罪,那么警察立刻无压力。如果不行,也大可以推到陪审团身上,说我反正已经有了嫌疑人,使他们开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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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22: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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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博闻 于 2015-4-5 21:38 编辑
coeur 发表于 2015-4-5 20:06
只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见控方拿出过硬的证据来。。。也许会有杀手锏吧,大家拭目以待。

还是那句话,在 ...


如果带上种族歧视的因素呢?可就未必了。就像美国黑人被定罪的几率比白人大一样。我觉得华人真的需要反思一下了。说实话,无论谢是不是真的凶手,从现在的这点证据他被关5年并起诉,都有司法不公的意味。如果谢没有点积蓄和坚持到底的决心,早就认了。
签名谢绝外连

发表于 2015-4-5 22:3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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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5-4-5 21:36
这个我不得不同意你的观点。根源就在于警察的无能,在无法找到任何嫌疑人,加上老俩口胡折腾的情况下,顺 ...

明摆着就是这样。(没分了,抱歉)

发表于 2015-4-5 22:4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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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5-4-5 21:36
这个我不得不同意你的观点。根源就在于警察的无能,在无法找到任何嫌疑人,加上老俩口胡折腾的情况下,顺 ...


我也认为开始可能是警察无能。但是如果谢出自白人上层,警察根本不会在如此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扣押谢,不许保释,并且拖5年之后还要坚持起诉。
签名谢绝外连

发表于 2015-4-5 23: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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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 发表于 2015-4-5 21:36
如果带上种族歧视的因素呢?可就未必了。就像美国黑人被定罪的几率比白人大一样。我觉得华人真的需要反思 ...

调查取证过程是否对亚裔或者说华人存在偏见,有可能,确实有可能。但对审判结果起主要因素的,是证据。

如果谢果真无辜,最终审判能被黑白颠倒最终一级谋杀罪名成立的可能性,真的非常小。。。若谢被无罪释放,出来之后再讨个说法也不迟,我想,广大同胞也会愿意帮他一把的。

国内有国家赔偿法,不清楚澳洲是否也有。。。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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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23: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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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 发表于 2015-4-5 21:41
我也认为开始可能是警察无能。但是如果谢出自白人上层,警察根本不会在如此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扣 ...

这个。。。怎么说呢,确实存在歧视和逮着华人下死手,因为海外华人基本上就是明哲保身,有机会落井下石,而没有寸土必争,血拼到底的气魄。从案件出现之后的情况看,如果是鬼佬嫌疑人,因为鬼佬基本没有林家这样3代人纠结的人际关系,也就基本没有那封信出现的可能。。。警察也就老虎吃天,无从下嘴了。

谢应该在无罪释放(如果可能)后立刻提出对警察和法庭的索赔,我不知道澳洲这边怎么弄。
签名被屏蔽

发表于 2015-4-5 23: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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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5-4-5 22:04
这个。。。怎么说呢,确实存在歧视和逮着华人下死手,因为海外华人基本上就是明哲保身,有机会落井下石, ...

同意最后一段。
中国有国家赔偿法,不清楚澳洲如何。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4-5 23: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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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mate 发表于 2015-4-5 22:04
这个。。。怎么说呢,确实存在歧视和逮着华人下死手,因为海外华人基本上就是明哲保身,有机会落井下石, ...
:

谢可以对警察索赔几百万

发表于 2015-4-5 23:2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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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 发表于 2015-4-5 21:36
如果带上种族歧视的因素呢?可就未必了。就像美国黑人被定罪的几率比白人大一样。我觉得华人真的需要反思 ...

如果案件放到国内,谢不是凶手的话,想认罪都认不了的。结案需要嫌犯供认整个作案过程,供述的要和实际相符(所以才会有那么多带着手铐也得去指认现场的),如果跟实际不符,检察院会直接发回重审。直到事实清清楚,无疑问。

澳洲司法体系和国内不同,但我想,在基本原则上,应该是没有冲突的。如果谢真的无辜,被判有罪的可能性真的极低。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4-5 23: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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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123au 发表于 2015-4-5 22:10
:

谢可以对警察索赔几百万

家里网速慢的像蜗牛,能否有人搜下,澳洲是否有state compensation law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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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5 23: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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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发表于 2015-4-5 22:24
家里网速慢的像蜗牛,能否有人搜下,澳洲是否有state compensation law

不用担这心,警察不会因为赔偿金而改变主意。赔金应该从国库里来,跟警察没关。

发表于 2015-4-5 23: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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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放到国内,谢不是凶手的话,想认罪都认不了的。"

讲这话实在是太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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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09: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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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4-5 15:32
凶手是戴手套的,若打开了孤女的门见空房再关上是不留痕迹的。这点连软证据都不算。
黑帮也可能就疏忽了 ...

不会每个房间先看一遍再动手的。

发表于 2015-4-6 09: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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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ains 发表于 2015-4-6 09:42
不会每个房间先看一遍再动手的。

有可能

发表于 2015-4-6 14: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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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ains 发表于 2015-4-6 08:42
不会每个房间先看一遍再动手的。

法盲。。。哎。。。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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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4: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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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发表于 2015-4-6 13:18
法盲。。。哎。。。

摸象的时候记着自己是盲人,就对了。

发表于 2015-4-6 16:1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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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4-5 15:32
凶手是戴手套的,若打开了孤女的门见空房再关上是不留痕迹的。这点连软证据都不算。
黑帮也可能就疏忽了 ...

漆黑一片的房间不进去查看一下怎知是空房,若兇手是他人肯定该房有脚印等痕迹。

反之,应该说明什么问题了。

发表于 2015-4-6 16: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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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2204 发表于 2015-4-6 15:11
漆黑一片的房间不进去查看一下怎知是空房,若兇手是他人肯定该房有脚印等痕迹。

反之,应该说明什么问题 ...

警方用蓝光灯照过,房间内未发现脚印,房间外除了血脚印外,还有一枚带有灰尘的脚印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4-6 17: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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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发表于 2015-4-6 15:15
警方用蓝光灯照过,房间内未发现脚印,房间外除了血脚印外,还有一枚带有灰尘的脚印 ...

这就说明兇手是熟悉並了解林家情况的,否则不进黑暗之房不怕里面有人突然醒过来吗?

从这情况看来,疑犯和知林女当夜不在家之相关者与此兇案有关,估计警方早己调查我们不知详情而己。

发表于 2015-4-6 17: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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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2204 发表于 2015-4-6 16:01
这就说明兇手是熟悉並了解林家情况的,否则不进黑暗之房不怕里面有人突然醒过来吗?

从这情况看来,疑犯 ...

我的疑问跟你一样啊。。。我也不理解这种说法。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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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8:3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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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发表于 2015-4-5 22:24
家里网速慢的像蜗牛,能否有人搜下,澳洲是否有state compensation law

这个我一早就在这里说过,我问过legal aid的辩护律师,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陷害他,否则不可能索取赔偿。这个案子,我不相信警察作假证;另外谢被关五年,他的律师提出无数次保释,但都被不同法官驳回。如果中间有任何违法或司法不公,我相信谢的律师不会就此罢手的。

我发现这里有些人受害人心理很严重,动不动就往歧视不公上靠,也不看看人家的律师是大QC
只要你在
便是网球最美的时代

发表于 2015-4-6 19:0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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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4-6 17:37
这个我一早就在这里说过,我问过legal aid的辩护律师,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 ...

“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陷害他,否则不可能索取赔偿”

我估计你这里用词不妥。
“故意陷害”这个很难证实即使存在。
“错误地关押”,“错误地诬陷”等应该也够起诉警方了。不然的话警方方面缺乏约束力,消费者浪费财力在监狱上,无辜的嫌犯也缺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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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19: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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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道理,在医疗事故中,能说只要医生不是故意谋杀/伤害病人,出了事故也没什么好起诉/赔偿?

这里还涉及duty of care 这样一个问题
警察也一样,说是人民公仆也好,人民卫士也好,总之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应该有duty of care

发表于 2015-4-6 20: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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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4-6 17:37
这个我一早就在这里说过,我问过legal aid的辩护律师,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 ...

警察的职权

1.        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告知嫌疑人他(她)所说的任何言词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使用的证据。这种告知是必经程序,而且要通过录音、录像记录下来。如果没有告知,那么警察的任何行为都不会被法庭接受。逮捕嫌疑人时,要持有逮捕令。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逮捕令也可以实施逮捕,但要有合理的理由向法庭陈述,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2.        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讯问不能超过4小时,如果4小时不够用,则必须向治安法官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8个小时。
3.        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进行搜查,必须事先向治安法官申请签发“搜查令”,在搜查时,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武力,但必须是针对重罪嫌疑人进行。如果事后发现使用武力不当,则要赔偿
4.        警察在调查重大犯罪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安装窃听、照相设备,但必须事先报经联邦最高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一名法官的批准,所有安装、使用窃听、照相设备的过程,都要接受法庭的调查和检验。
5.        新南威尔士州的警署内部有一特别小组对警员进行诚信测试和任意测试,前者是对被怀疑有问题的警员进行的,后者则可以对任何警员进行,主要是通过尿检和使用呼吸器测试是否有吸毒和酗酒。
(补充,如果警务人员被除名,将会失去一笔为数不菲的退休金,6位数,具体情况,大家可以去问坛子里的两位警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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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4-6 20:1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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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4-6 17:37
这个我一早就在这里说过,我问过legal aid的辩护律师,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 ...

检察官职责

  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在此之前的所有起诉工作,都是由警察负责的。现在,起诉权仍由检察官和警察分别拥有。二年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及轻微治安案件均由警官起诉,但负责起诉的警察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检察官起诉的案件主要是警察犯罪、政府公务员犯罪、虐待儿童犯罪以及应判处二年徒刑以上的重罪刑事案件。
  检察官对法庭的判决有权上诉,但只限于法律问题,如判决不公的可以上诉,对法庭作出的无罪决定则不能上诉。新南威尔士州地区法院、高级法院每年的无罪宣判率均在50%以上。

法院的职权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规定,澳大利亚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地位独立,全澳洲设有五级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州刑事上诉法院、州高等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治安法院及儿童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不只处理最严重的案件,只要上诉人坚持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均予受理。但必须逐级通过,且上诉费用非常昂贵。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不需要陪审团,只有在审理间谍案时,要用陪审团听审,由陪审团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大法官负责量刑。
  如果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则可以不经庭审,由法官直接作出判决;如果不承认有罪,则要经过法庭审理。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一般违法,并适用不同的刑罚。重罪是指应处二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此类犯罪由警察调查,由DPP检察官负责起诉。如果被告人不承认有罪,则由12位澳洲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法庭进行审理,确定是否有罪。陪审团由来自公众的12人组成。陪审团裁决的规则各州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只需10人同意,即可裁决。对联邦管辖的犯罪,则必须12人一致同意才能裁决,如果不能取得一致,则需要重新审理。陪审团的裁决只有两种选择:有罪或无罪。
(补充,陪审团是有政府统一“海选”后,再由被告及其律师从海选入围者中选取)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承认有罪,一旦承认有罪,就按承认有罪的程序进行,法官不听审,即可直接宣判,被告人也会因此得到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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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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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20:3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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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eur 发表于 2015-4-6 19:19
检察官职责

  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在此之前的所有起诉工作,都是由警察负责的 ...

林家血案应该不是联邦管辖的案子?
能不能找出NSW需要几个陪审员/12 来做判决?

发表于 2015-4-6 20:3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aprilpoo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aprilpoo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5-4-6 18:08
“即使被判无罪,除非被告能证明警方和司法机关故意陷害他,否则不可能索取赔偿”

我估计你这里用词不妥 ...

这是legal aid 律师说的,不是我说的好不好。错误的关押,我在这里一讲再讲,说得都累死了,我再说最后一次,这几年的关押都是合法的,因为谢的所有合法权利都得到保障,他有律师代表他一再要求保释,全部依法被驳回。我发觉你们的观点完全是根据自己想像得出的,完全不理会事实和法律流程,而且还特别固执,我不跟你们再辩这个了。

医生和司法不同的事,医疗里还有一个negligence的罪名,就是你说的duty of care, 即使不是故意害病人,疏忽照顾犯了错也是有责任的。但如果他没有故意陷害,也没有疏忽,只是他医术不精,也是很难追究责任的。具体要看每个case在庭上怎样辩。警察办案不存在duty of care,就是找证据。found not guilty 和无辜是两回事,多少判无罪的人就是凶手,还有证据都指向某疑犯但他可能确是无辜,如果这些情况警察都要被追究责任,你认为对警察公平吗?

看到那么多拍脑袋专家,只是想普及一下基本的法律知识。就此打住,愿意想当然的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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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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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6 20:3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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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4-6 19:33
这是legal aid 律师说的,不是我说的好不好。错误的关押,我在这里一讲再讲,说得都累死了,我再说最后一 ...

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的律师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源于英国普通法系,带有普通法系的某些特点,如律师分出庭律师(又称大律师)与普通律师(小律师)。二是由联邦国家的特点所决定,各州和地区的律师制度不尽相同。律师从业也是以州为单位的,如果律师要在不同的州执业则需要具备不同州的资格条件。
  在澳大利亚,完成四年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通过大学的各项专业课程的考试,再经过12个月的实际工作训练,从律师协会领取执业许可证(执照),即可成为律师。但这些人还必须接受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雇佣,工作二年后,才能作为独立开业的律师。律师协会认为申请人具备了法律大学本科毕业的资格,又经过了12个月的实际工作培训,就发给执照。有些州规定,要取得大律师资格,还要经过一种由州大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考试。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制度
  澳大利亚的司法鉴定主要受其《刑法》、《证据法》、《验尸官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等法律的规范。自1995年联邦制定《澳大利亚联邦证据法》以来,各州和特区均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州特区的《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程序法》。在鉴定实施方面,除火灾、尸体鉴定依《验尸官法》由验尸官(更准确的应翻译为验尸决定官,并不具体从事鉴定技术工作,澳大利亚法律规定验尸官必须是律师出身,熟悉法律实务操作)决定外,其余均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鉴定的启动权由当事人掌握。
  澳大利亚实行鉴侦分离制度侦查部门不做鉴定,除犯罪现场痕迹、文字笔迹、枪弹验证等由隶属于政府的警察科学服务局进行鉴定外,一般都由警察收集检材后委托专门的研究所或大学实验室进行鉴定。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享有很大的权力,但原则上法官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选择证人,只是最终决定证据的采信。对于诉讼双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证据,法官一般从以下原则出发作出判断:是否需要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专家是否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专家是否能公正地从科学角度出发向法庭提供意见等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联邦国家司法鉴定研究所(NIFS);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NATA)。在澳大利亚,警察局、政府部门、大学和私人研究机构均可承担司法鉴定的任务,并各有侧重。主要机构有:临床病理学及医学研究院、维多利亚法医学研究所等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发表于 2015-4-6 20:4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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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poon 发表于 2015-4-6 19:33
这是legal aid 律师说的,不是我说的好不好。错误的关押,我在这里一讲再讲,说得都累死了,我再说最后一 ...

希望LS那些成熟人士,先仔细了解一下澳洲的司法审判过程,然后再动动脑子,认真想想,自己想当然的推断是否真的那么站得住脚。
我喜欢同班的静静,从出生那天就喜欢。至于谁是静静的班主任,只会影响我偷看静静的方式,而决不会削减我对静静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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