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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neal

[NSW] 突发新闻:林家凶杀案审判中止陪审团解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6-10 23:5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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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太急人了,我觉得应该不是谢,或者不是谢一个人。毕竟不是职业杀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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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23:5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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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发现追案情也挺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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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23: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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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otbear 发表于 2014-6-10 18:47
哈哈, 有可能。。。

不可能,再长也长不过马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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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23: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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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啊!不过这次开庭除了第一天,其他天都像给谢脱罪的

发表于 2014-6-11 00:0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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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了又有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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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01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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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0 18:56
“Only in one condition they will agree the defended for dismissing the jury, I think you know wha ...

很明显谢已经穷途末路,解散陪审团只是缓兵之计。谢的律师估计要走让谢PLEA GUILTY的求情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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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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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theexpert 发表于 2014-6-10 21:58
The exact nature of the new material cannot be disclosed. However, Justice Johnson said it "may make ...

有道理.

但还有可能是,新证据使对谢的起诉,由原来有reasonable ground for a jury conviction, 变成 a case with compelling,material  evidence.   这样也符合  "这个新材料很大可能会对被告判决产生本质性的不同影响" 这句话

发表于 2014-6-11 00:0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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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0 23:01
很明显谢已经穷途末路,解散陪审团只是缓兵之计。谢的律师估计要走让谢PLEA GUILTY的求情线路。 ...

这个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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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0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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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0 19:03
可能是需让辩方有一定的法定时间为新证据作辩护准备

这个可能性很小。辩方律师如果认为新证据太突然没准备,可以要求休庭一到二周,这是合法合理的请求,法官不会拒绝。现在直接要求解散陪审团,一定是和控方和法官三方协定的结果。
最大可能就是辩方的辩护角度发生重大改变,从目前看,就是从无罪辩护改成有罪辩护。
有罪辩护是在疑犯PLEAD GUILTY的前提下从疑犯的精神状态,案发时情绪,作案的性质(如过失杀人还是谋杀),认罪态度(如主动招供同案犯)等多个角度。
而目前的陪审团是从被告做无罪辩护的背景下组成,现在案件的方向和性质完全发生背离,解散陪审团势在必行。
这是我律师朋友们讨论的结果,我觉得该案件将成为澳洲法学上的经典教科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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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积分 +7 收起 理由
daidailx + 4 我很赞同,,,
aprilpoon + 3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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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2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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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0 23:09
这个可能性很小。辩方律师如果认为新证据太突然没准备,可以要求休庭一到二周,这是合法合理的请求,法官 ...

common sense 告诉我们,审讯是极其严肃的事,为了保证 fair trial, 保证证据的确实和经得起敲打,应该给辩方 reasonable 足够的时间做审讯前准备。照理应该有明文规定的最短时间,这次估计就是从辩方被告知新证据到7月21日这段时间。

发表于 2014-6-11 00: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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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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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37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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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0 23:01
很明显谢已经穷途末路,解散陪审团只是缓兵之计。谢的律师估计要走让谢PLEA GUILTY的求情线路。 ...

可是前面红版说,谢是继续不认罪,法官下月集结新陪审再审。这样的话你的分析就不对了

发表于 2014-6-11 00:4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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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警察,垃圾中的垃圾,就只会抓个超速,种族歧视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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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4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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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lyingf4u 于 2014-6-10 23:51 编辑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0 23:22
common sense 告诉我们,审讯是极其严肃的事,为了保证 fair trial, 保证证据的确实和经得起敲打,应该给 ...


这个法官已经明确给出解散陪审团的理由:新证据的出现使该案的性质和内容发生质的变化。法官并没说解散陪审团是为了给辩方多点准备时间,如果因为辩方对新证据准备不足而提出解散陪审团,控方绝对不会答应。
现在的情况是,辩方,控方和法官都协商过,同意辩方的解散陪审团提议,控方为何要同意这个对控方无任何好处的提议?唯一的解释是辩方在法官面前有所承诺和妥协。
现在看来,从无罪辩护转成有罪辩护最符合法官解散陪审团的官方理由”本案性质和内容发生质的变化“。另也有可能谢主动提出要当控方污点证人揭露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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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5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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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ng00 发表于 2014-6-10 23:37
可是前面红版说,谢是继续不认罪,法官下月集结新陪审再审。这样的话你的分析就不对了 ...

我没看到谢继续不认罪的报道。当然也没看到谢认罪的报道。新证据对谢不利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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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0:5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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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B 发表于 2014-6-10 22:13
这指的是陪审团成员在开庭时所做的笔记,销毁是为了保护陪审团成员的隐私。

你们全错了。不是陪审团成员开庭时做的笔记,是法庭书记员做的笔记,这是有根本的区别。销毁后者的笔记证明之前的一切笔记记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记录了根本就不存在的事,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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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14-6-11 01:0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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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们, 辛苦了

发表于 2014-6-11 01:0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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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0 23:49
这个法官已经明确给出解散陪审团的理由:新证据的出现使该案的性质和内容发生质的变化。法官并没说解散陪 ...

你还是没搞清楚:如果有明文规定辩方对新证据一定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不然程序无效,那只能这样做呵,辩方律师要求不过是照章办事,控方和法官也一样是照章办事地说同意。

记得你是搞会计的,再问问你的律师朋友吧,不过他们也不见得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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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0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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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气雄鹰 发表于 2014-6-10 23:57
你们全错了。不是陪审团成员开庭时做的笔记,是法庭书记员做的笔记,这是有根本的区别。销毁后者的笔记证 ...

任何案件走到解散陪审团这步,都必须销毁笔记。这点经过律师朋友确认,是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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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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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1 00:03
你还是没搞清楚:如果有明文规定辩方对新证据一定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不然程序无效,那只能这样做呵,辩 ...

记住,法庭不是社交场所更不需要外交辞令,不会用这个理由达到那个目的。辩方律师有权利申请延期审理以准备和消化新证据。遗憾的是,辩方放弃了这个权利,改成要求解散陪审团。这是翻案重审的架势,控方同意一定是基于法官官方公布的唯一理由---本案性质和内容发生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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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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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0 23:52
我没看到谢继续不认罪的报道。当然也没看到谢认罪的报道。新证据对谢不利是肯定的。 ...

你没看到不说明没有,我是看到了,好几处都讲

建议不用太多诸如“肯定”之类的词,大家都在猜,好几种可能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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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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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话,凶手7都做完好几遍了

发表于 2014-6-11 01:17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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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猫儿不笨 于 2014-6-11 00:27 编辑
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1 00:10
记住,法庭不是社交场所更不需要外交辞令,不会用这个理由达到那个目的。辩方律师有权利申请延期审理以准 ...


谁说“法庭是社交场所需要外交辞令”
我说的是,很简单,新证据出现了,辩方很可能依法应给于一段时间,所以,解散
只能这样做,辩方无需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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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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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1 00:12
你没看到不说明没有,我是看到了,好几处都讲

建议不用太多诸如“肯定”之类的词,大家都在猜,好几种可 ...

我可以肯定的说,你看到的好几处不是法官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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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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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1 00:04
任何案件走到解散陪审团这步,都必须销毁笔记。这点经过律师朋友确认,是法律程序。 ...

解散陪审团与销毁法庭书记员笔记没有任何关系。有些律师是吃草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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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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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lyingf4u 于 2014-6-11 00:28 编辑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1 00:17
谁说“法庭是社交场所需要外交辞令”
我说的是,很简单,新证据出现了,辩方很可能依法应给于一段时间, ...


你还是没搞懂。仔细看看法官的关于解散陪审团的宣判“本案性质和内容发生质变,解散陪审团是最正确的方法。”
如果是辩方要求延长休庭消化新证据法官就不会这个说法了。
法官在法庭上说一是一,如果辩方申请延期消化新证据,法官按照法律必须实话实说,否者法官就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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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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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气雄鹰 发表于 2014-6-11 00:18
解散陪审团与销毁法庭书记员笔记没有任何关系。有些律师是吃草长大的⋯⋯ ...

常识问题请打当地法庭的帮助热线,问清了再骂律师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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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寧靜默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寧靜默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还要等一个多月才能知道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14-6-11 01: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猫儿不笨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猫儿不笨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flyingf4u 发表于 2014-6-11 00:24
你还是没搞懂。仔细看看法官的关于解散陪审团的宣判“本案性质和内容发生质变,解散陪审团是最正确的方法 ...

我说的是,很简单,新证据出现了,辩方很可能依法应给于一段时间,所以,解散
只能这样做,辩方无需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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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3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flyingf4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flyingf4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本帖最后由 flyingf4u 于 2014-6-11 00:34 编辑
猫儿不笨 发表于 2014-6-11 00:29
我说的是,很简单,新证据出现了,辩方很可能依法应给于一段时间,所以,解散
只能这样做,辩方无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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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个人。辩方申请休庭或延期控方都不一定同意呢,何况解散陪审团翻案重审这样浪费纳税人金钱和时间的大事?
你当法院是辩方家开的啊?想延期就延期,想解散陪审团就解散,你当控方和法官是空气?
没点法律常识说得再清楚你还是不懂。一个凶杀案的审理,曝光了本论坛多少法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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