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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villa

[澳洲资讯] 澳洲是否应立法禁止掌掴体罚子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6 14:0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javed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javed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小孩是不需要打也可以教育好的
1, 小孩是天才而且天生乖巧,知道怎么讨人欢心,同时家长也受过良好的教育, 知道如何给小孩正确的灌输他/她应该知道的东西.
2, 家长本身是儿童心里学的专家,他们自然有的是好办法可以把小孩教好.

可惜大多数小孩既不是天才,其家长也不是什么教育小孩的专家, 在这种情况下, 有时候不得不打小孩, 当然打小孩应该是last option, 应该先把道理讲明白, 如果明白了道理还不听而你又舍不得打,从短期来看小孩也许很幸福, 但从长期来讲对小孩来讲未必是件好事情, 因为讲了道理小孩还不听的话说明你教育的目的还没有达到, 目的没到达的话你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打小孩),其实就是你教育的失败.

当然, 如果你对小孩教育的期望值很低的话, 你永远都不用打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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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发表于 2009-1-6 14: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阿Ka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阿Ka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任何乃至一切的对孩子的头部的体罚都应该被禁止!

我们可以打他的屁股,可以打他的手,但是就是不可以动他的头。因为那里有他的自尊——立人之本。

发表于 2009-1-6 14:4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水中鱼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水中鱼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小时候被妈妈打过很多,爸爸没有打过

但是我很爱我的妈妈,对妈妈感情上比对爸爸深

可见,不会因为在教育过程中适当的体罚而使孩子怨恨父母

所以呢,我还是不赞成立法的,体罚的度很不容易把握

发表于 2009-1-6 15:0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阿诌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阿诌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同意取消,其实打孩子身上痛在父母心里。取消了好,能不能只让家长知道别让孩子们知道,这样还可以吓吓他。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5:1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第一名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第一名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patrickzhu 于 2009-1-6 12:59 发表
“做做规矩”在叶多妈妈眼里就是体罚吧?:)


只要动手了就是体罚,不是在我眼里,而是事实就是这样

作规矩有其他的方法,为什么要动手才能做的起来呢?

发表于 2009-1-6 15:1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岁月留下的痕迹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岁月留下的痕迹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同意61楼,

小孩子有些很听话,讲讲道理就行了,但有些小孩不打不行啊,这不是父母教育的问题,我相信即使是专职研究小孩教育的碰到难缠的小孩也是要投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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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5:12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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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ved 于 2009-1-6 14:08 发表
我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小孩是不需要打也可以教育好的
1, 小孩是天才而且天生乖巧,知道怎么讨人欢心,同时家长也受过良好的教育, 知道如何给小孩正确的灌输他/她应该知道的东西.
2, 家长本身是儿童心里学的专家,他们自然 ...


没人天生会教育孩子,为人父母是要学习练习的,学了练了就是自家孩子的心理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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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5:1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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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ved 于 2009-1-6 14:08 发表
因为讲了道理小孩还不听的话说明你教育的目的还没有达到, 目的没到达的话你又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打小孩),其实就是你教育的失败.


教育的目的没达到,那说明教育的手段不科学,不改变方法而选择动手打孩子比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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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5:1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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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岁月留下的痕迹 于 2009-1-6 15:11 发表
同意61楼,

小孩子有些很听话,讲讲道理就行了,但有些小孩不打不行啊,这不是父母教育的问题,我相信即使是专职研究小孩教育的碰到难缠的小孩也是要投降的


专职研究教育的说很难缠可以打?

发表于 2009-1-6 15:4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叶多娘很强大,也很有说服力,嗬嗬,一件不对的事情再怎么找理由找借口也是不对的,只能说明自身的教育方式和心理不健全。
BTW,今天难道是叶多生日?

退役斑竹 2007 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9年度奖章获得者 2010年度奖章获得者 2014年度奖章获得者 2015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5:4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叶多妈妈 于 2009-1-6 15:10 发表
只要动手了就是体罚,不是在我眼里,而是事实就是这样
作规矩有其他的方法,为什么要动手才能做的起来呢?

叶多妈妈看了很多书,可以说是“专家”了(和这里的大部分人比起来)。
这个立法的立意是好的,但是这样的东西可能(潜在的)会伤害很多人。。。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前提是,大部分父母是不会“体罚”孩子的,
但是。。。偶尔的“动手”,比如阿狗说的,动手在非头部的地方,如打屁屁,打手心等等,也算是“体罚”?叶多妈妈不觉得太严重,太上纲上线了吗?
不要对我说,你能够做到没有一点“动手”,
因为你和我比,和我们这里的大部分父母(有读小学以上的孩子的)比,你的孩子还小,你永远不知道将来5年10年里会不会完全没有physical contact,如果是女儿可能性很大,如果是男孩子就很难说了。
我是过来人,不是要打倒你的理论,你的很多说法都没错,不过有些“空”,实际做起来和道理是两码事。

不过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家长能够更科学更有技巧的教育孩子,而不是“体罚”(无论是轻还是“重”),这个方面我和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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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5:5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qqyang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qqyang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一句话,叶多妈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做父母的也是人。人从来都不是完全跟着道理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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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zhu + 5 我很赞同
villa + 6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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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6:2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rb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rb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qqyang 于 2009-1-6 15:55 发表
一句话,叶多妈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做父母的也是人。人从来都不是完全跟着道理走的。


所以有法律产生规范人要跟着道理走。

退役斑竹 2012年度奖章获得者 2009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6:2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缓缓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缓缓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儿子快10岁了,只打过1次。小型的,揍屁股。

他就是属于JAVED说的那种乖巧的孩子,我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属于淑女型讲理的妈妈。但再乖巧的人,也有可能 在某个时段 突然地无理取闹,情绪失控,脑子进水,不可理喻,淑女也有可能被激得火冒三丈。这个时候(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则使用失灵之后),如果不能开打,那我们做父母的怎么办?

我是只能靠“吼”来控制局面。后来看到教育专家说,这似乎属于“语言暴力”。也应该禁止。当然,谢天谢地,目前尚无立法。

退役斑竹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9-1-6 16:28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ig_beas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ig_beas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嗯……如果是禁止体罚女……俺同意……
子就算了……-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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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6:52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big_beast 于 2009-1-6 16:28 发表
嗯……如果是禁止体罚女……俺同意……
子就算了……-_-b

,对女孩动手的父亲很少,但是母亲就不一定了。
所以大版你同意的这一条,其实是对你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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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7: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rb 于 2009-1-6 16:22 发表
所以有法律产生规范人要跟着道理走。


生活中有很多很多“好的道理”,但是一旦大部分都变成了“法律”,就会变得比较“可笑”和“可怕”。
比如,餐前便后要洗手,是好的道理,把它变成法律如何?
比如,答应别人的事情要做到,是好的道理,把它变成法律?
再比如,不要在新年说“死”这个字,也是好的道理,把它变成法律?
等等。。。

退役斑竹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9-1-6 17:24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ig_beas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ig_beas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呃……俺可以保证俺不打女孩……
想当年俺们家小P那么牛犟牛犟的孩子……俺也没动过她一指头……顶多罚她去站墙根-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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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7:2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big_beast 于 2009-1-6 17:24 发表
呃……俺可以保证俺不打女孩……
想当年俺们家小P那么牛犟牛犟的孩子……俺也没动过她一指头……顶多罚她去站墙根-_-b


这也是体罚的一种,比较高级的那种

另外,在大版没有自己的孩子之前,请不要轻易保证什么。。。

退役斑竹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9-1-6 17:29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ig_beas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ig_beas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嗯……俺是文明人……只用高级办法……

俺有个朋友说他当年调皮……他家老爹也不揍他……要他顶个盆站阳台上……然后……倒上满满一盆水-_-b

退役斑竹 2010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3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陶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陶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big_beast 于 2009-1-6 17:24 发表
呃……俺可以保证俺不打女孩……
想当年俺们家小P那么牛犟牛犟的孩子……俺也没动过她一指头……顶多罚她去站墙根-_-b

我可不能保证,有一两次,我气的差点就要动手了。你家小P肯定没有我家小M牛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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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7:3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big_beast 于 2009-1-6 17:29 发表
嗯……俺是文明人……只用高级办法……

俺有个朋友说他当年调皮……他家老爹也不揍他……要他顶个盆站阳台上……然后……倒上满满一盆水-_-b

好高级啊。。。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3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第一名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第一名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D妈妈 于 2009-1-6 16:26 发表
但再乖巧的人,也有可能 在某个时段 突然地无理取闹,情绪失控,脑子进水,不可理喻,淑女也有可能被激得火冒三丈。这个时候(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则使用失灵之后),如果不能开打,那我们做父母的怎么办?


走开冷静下来。

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3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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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atrickzhu 于 2009-1-6 15:48 发表

这个立法的立意是好的,但是这样的东西可能(潜在的)会伤害很多人。。。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前提是,大部分父母是不会“体罚”孩子的,
...


我们的讨论都很跑题。本该讨论的是该不该立法禁止,偏到该不该体罚。我觉得不该,你们觉得没什么,当然我明白你们的“没什么”也是有个度在其中的。

主贴论点是立法禁止是否能助于减少儿童被杀案 ---  “新州1991~2005年间165宗儿童被杀害案中有59起是因为父母或监护人体罚所致。而瑞典引入立法后,15年里,没有发生一起儿童因父母体罚而致死案。”

朱版说的会伤害到很多人,这我同意。但怎样的伤害能更甚于伤害到孩子的生命。你们会说,那是极端案例。普通老百姓如你我怎么可能如此对待自己的孩子。

所以讨论的核心应该是 --- 我们是否该为这59起致死案例而忍受这项立法呢?

如果一项法律保护到生命,我不会觉得麻烦可笑。就象林草说的过斑马线戴头盔让她觉得没有人身自由,而我觉得这些都是必需的。饭前洗手等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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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zhu + 5 这段话很理性和中肯,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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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斑竹 2010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37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陶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陶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我让Mandy 站过一次naughty chair,因为她实在是坐在凳子上很开心的样子。站了一会以后我又心软了,看着她那个样子让我想起了《简爱》里的桥段。马上找了个借口让她认错就算了。其实是我输了。
这个算不算是体罚?

发表于 2009-1-6 17:40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Vxmon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Vxmon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今天Herald Sun的民意调查结果 是九成多的读者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
认为立了法就可以减少儿童死亡案件是一厢情愿的。以前我们小的时候在国内那么多父母在体罚小孩,从没听说过打死的。关键是这里有的父母,尤其是后爸后妈下手太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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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43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第一名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第一名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Vxmon 于 2009-1-6 17:40 发表
今天Herald Sun的民意调查结果 是九成多的读者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
认为立了法就可以减少儿童死亡案件是一厢情愿的。以前我们小的时候在国内那么多父母在体罚小孩,从没听说过打死的。关键是这里有的父母,尤其是后 ...


哈哈,我就是那一成

退役斑竹 2010年度奖章获得者

发表于 2009-1-6 17: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老陶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老陶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Vxmon 于 2009-1-6 17:40 发表
今天Herald Sun的民意调查结果 是九成多的读者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
认为立了法就可以减少儿童死亡案件是一厢情愿的。以前我们小的时候在国内那么多父母在体罚小孩,从没听说过打死的。关键是这里有的父母,尤其是后 ...

这句话说的对,虽然我对LS的其他的话并不认可。叶多娘认为立法可以有助于减少儿童死亡,老朱认为立法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并一定能帮助到儿童,也许有更大的负面影响。

我还是站在老朱这一边。

退役斑竹 参与宝库编辑功臣

发表于 2009-1-6 17:46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big_beast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big_beast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俺有无穷的时间和耐心……

有次俺家小P把扑克牌乱扔,俺就要她捡起来……结果这家伙变本加厉,又故意拿了几张扔,一边扔一边斜眼看俺……
俺继续要她捡,人家根本不吃这一套,又扔,还狠仔细地扔遍了客厅的每个角落……然后俺就毛了……
俺把门全关上,然后告诉她,不捡好不许出门,啥都不许干(她老娘和俺老娘都不在,正是俺教育她的大好时机-_-b)
小P开始还不干……后来估计是看俺真生气了……只好埋头捡牌……边捡边哭……
俺一直让她捡完一小半才开始和她一起捡……
四付牌……二百多张……前后历时三小时……

小P再没扔过扑克牌……
P民一个,屌丝一枚,傻妈一只

记得给俺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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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6 17:51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章由 patrickzhu 原创或转贴,不代表本站立场和观点,版权归 oursteps.com.au 和作者 patrickzhu 所有!转贴必须注明作者、出处和本声明,并保持内容完整
原帖由 叶多妈妈 于 2009-1-6 17:36 发表
我们的讨论都很跑题。本该讨论的是该不该立法禁止,偏到该不该体罚。我觉得不该,你们觉得没什么,当然我明白你们的“没什么”也是有个度在其中的。
主贴论点是立法禁止是否能助于减少儿童被杀案 ---  “新州1991~2005年间165宗儿童被杀害案中有59起是因为父母或监护人体罚所致。而瑞典引入立法后,15年里,没有发生一起儿童因父母体罚而致死案。”
朱版说的会伤害到很多人,这我同意。但怎样的伤害能更甚于伤害到孩子的生命。你们会说,那是极端案例。普通老百姓如你我怎么可能如此对待自己的孩子。
所以讨论的核心应该是 --- 我们是否该为这59起致死案例而忍受这项立法呢?
如果一项法律保护到生命,我不会觉得麻烦可笑。就象林草说的过斑马线戴头盔让她觉得没有人身自由,而我觉得这些都是必需的。饭前洗手等没有可比性。

这段话很理性很中肯,我赞同。

所以讨论的核心应该是 --- 我们是否该为这59起致死案例而忍受这项立法呢?
我的答案是:不能忍受。:)
因为可能有5900个,59000个父母。。。在将来的15年里可能被“伤害”。

为了保护少数人而忽略大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就有大问题。
比如,假设有1%的孩子和成人对peanut过敏,其中有万分之一的人会有生命危险,要不要立法禁止一切和peanut相关的食品生产和出售呢?
立法以后,大概在15年里澳洲大概有20万人不会因为peanut而过敏,15年里不会再有因为peanut而致死的事件发生了,
代价是15年里,剩下的1800万人没有peanut吃了。。。

[ 本帖最后由 patrickzhu 于 2009-1-6 17: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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