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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奸除恶,还是惩善扬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9 16:1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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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居于墨尔本的华裔学者曹中军,在回家途中被一群流氓青少年围殴,头部受重创,昏迷四天后终告不治,遗下妻子及未成年女儿。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日前对其中两名被告宣判,他们分别被判在青少年惩教所服刑三年及两年零八个月。其遗孀周静芳闻判后感到极不公平,向小区发出公开信求助。

曹中军曾任河南大学数学系讲师。1991就读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1997-1998在新南威尔士大学教育系任访问学者。2001年来到澳洲学习生活,2004年获蒙纳殊
(Monash) 大学数学教育博士学位,2005年开始任维多利亚(Victoria)大学Post-compulsory Education Centre助理研究员,2007年被提升为研究员。曹中军独自一人在墨尔本工作及生活,太太周静芳因工作关系,和女儿留在阿德雷德生活,一家人尽量争取在假期时团聚。

据周静芳引述警方消息透露,2008122日晚上约十时四十五分,曹中军从校园返家途中,走至Footscray区的Empire Street,距离家门只有约五百米,遇上八名青少年朋党,虽然曹中军当时已心感不妙并尝试逃跑,但被歹徒们紧紧追上,其中一名歹徒更抱起曹中军,并狠狠地把他摔倒在地上,众人再向他拳打脚踢,抢去他的钱包和手机,留下重伤的曹中军横卧街头,被途人发现送到皇家墨尔本医院抢救。警方确认到曹中军的身份后,翌日下午通知身在阿德雷德的周静芳。

尽管警方估计,曹中军的遇袭过程只有约一分钟,但周静芳在23日晚上和女儿赶到医院,所见到的是头上缠满纱布的丈夫,整块脸也肿得变了形。翌日主诊医生告诉她,曹中军被送到医院时已没有救活的机会,因为曹中军遇袭后,脑部严重缺氧,脑部早已死亡,院方用机器为他维持生命,好让家属能见他最后一面。周静芳请求院方再给她一点时间,她请来了中医师,可是中医诊断后也觉得没有救活的希望。1226日下午,医院决定关掉维持生命的机器后,曹中军撒手尘寰,终年41岁。

虽然警方很快便拘捕嫌疑犯并落案起诉,但由于他们大都是十八岁以下,根据澳洲法例,传媒不得披露他们的名字或刊登其照片,其中两名十七岁的被告,传媒只能分别用MBAWH作代名。二人是得悉被警方通缉后向警方自首的,其代表律师向法庭求情,指两人深有悔意,并与警方合作,请法官轻判。WH在中国出生,MBA也是来自移民家庭,据悉父亲是巴基斯坦人,母亲是新西兰人。法官David Harper在宣判时指出,考虑到两名少年犯来自良好家庭,没有犯罪前科,应会改过自新,因此判他们分别在青少年惩教所服刑三年及两年零八个月,但扣除二人在候审期间被拘留的时间,而且若在服刑期间「行为良好」,大有可能一年多后便重获自由。

周静芳在安葬丈夫后,公开表示仍然喜欢澳洲,并形容澳洲是一个「可爱的国家」。在她心目中,这两名少年不但夺去丈夫的宝贵生命,因为年迈的家姑原在中国乡间传教,爱儿的死讯摧毁了她的基督信念,八个月后因病去世;伤心的小姑也几乎神经失常。

活在崩溃边沿的周静芳在得悉判决后,深感澳洲司法制度未能为其丈夫伸张正义,而且根据报导,其中一名少年犯听罢法官的裁决,脸上泛起难以抑制的得意笑容。她更质疑司法人员在案件过程人或有失职和不公正的行为,因为据医生的解释,丈夫在送院时已死亡,而并非如司法人员所描述的留院抢救四天后才重伤不治。再者,由于她不欲再勾起伤心事,所以没有旁听聆讯,控方律师在聆讯期间一直没有接触她,直到法官宣布刑期前三天,负责案件的警官才把受害人死亡对家庭影响的调查书寄给她,令她没有充份时间向专业人士咨询,草草填写后便寄回,也不知法官有否收到考虑到她的观点。

澳洲早已废除死刑,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都会同意,即使罪犯被判刑二十年,也有重获自由的希望,但受害人及家属却被判了「终身监禁」,终其一生因不幸遇害的亲人而在伤痛中过活。有些网民质疑,法官轻判两名少年犯,皆因曹中军是华人。是的,换了案件发生在中国大陆,两名歹徒或许会被枪毙,或被重判入狱。但读者不妨先加参考下列的案例。

罪犯vs受害人的权益

个案一:
200010月,两名分别是15岁及16岁的少年闯入73岁老婆婆Marie Zidan Greening位于墨尔本Seaford区的家中,抢掠财物后,强奸老婆婆后,更把她勒死。

由于控方不能证实谁才是杀死老婆婆的凶手,因此改控两名被告误杀罪,两名少年犯在犯案后毫无悔意,其中一人在候审期间更致电死者的女儿,两人在2002年承认控罪,被判在青少年惩教所服刑六年,最少服刑四年才可申请假释,但上诉庭其后推翻判决,二人需服刑九年。

可是这两名少年犯在Malmsbury青少年惩教中心服刑期间,竟被允许离开中心85次,外出原因包括探望亲人、看病,及接受驾驶课程和领取驾驶执照!受害人的女儿在惨剧发生后,一直活在悲伤中,得悉少年犯得到如此宽待,深感是对死者和受害人家属的极大侮辱。


个案二:
Mt Eliza一所老人院工作的Henry Alexander,于200511月在院内强奸一名85岁的老婆婆。Henry Alexander被定罪后,法官Michael Bourke判他入狱三年,但其中两年半缓刑执行。因为在判刑前,Henry Alexander的上司及同僚为他求情,称赞他是温文有礼及非常有爱心。法官Michael Bourke认为若不考虑这些因素而予以减刑,才是对Henry Alexander不公平。但这裁决令受害人家属感到震怒,唯一令他们觉得安慰的,是Henry Alexander终身被禁止从事护老工作。

维州vs新南韦尔斯州
由此可见,澳洲法律精神是本着人性本善,教化罪犯,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投社会展开新生活才是首要目标。

在维多利亚州,法律规定十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控以刑事罪,因为他们的心智未成熟,无法判断甚么叫犯罪。对于青少年罪犯,法庭大都会网开一面,涉嫌犯案时在十岁以上至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大部份的案件均由儿童法庭审理(Children’s Court of Victoria)。

若案件展开聆讯时,嫌疑犯已年逾十九岁,而所涉及的罪行严重,案件或会转交给相关的成人法院审理,例如最高法院,因为儿童法院不能审理涉及谋杀、企图谋杀及误杀等案件。可是这也带出另一个问题:如何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根据维州政府订立的受害人约章(Victims’ Charter),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如下:
1.
在调查阶段取得进展,在不妨碍进一步的调查工作下,警方会通知受害人有关进展。
2.
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若受害人是证人之一,或已向当局表明希望旁听聆讯,有关当局必须通知受害人控罪数据、聆讯日期和时间、裁决及控方有否计划提出上诉等。
3.
有关当局会协助受害人准备一份受害人所受打击的声明(Victim Impact Statement),在被告被定罪后但法官作出判刑前,有关当局会把声明呈交予法官,受害人或需因声明的内容而接受控辩双方律师盘问,法官或会考虑声明内容而作出判刑。
4.
涉及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在罪犯被定罪后,受害人可向政府索偿。
5.
若罪犯犯案时已是成年人,又涉及暴力案件,受害人可申请登记在受害人注册名单(Victims Register)上,在罪犯获释放或假释前,有关当局会通知受害人,审议假释申请的Parole Board在作出决定前,也会考虑受害人的呈请书。

这份受害人约章看似已尽力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但新南韦尔斯州的有关法例较维州的更进一步,因为受害人不仅只是被「知会」案件调查及司法程序的进展,而是在每一阶段均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例如警方落案检控疑犯,疑犯在过堂聆讯时提出保释申请,受害人可向法庭提出呈请,表达意见;而往后的司法程序,甚至是罪犯服刑一段时间后申请假释,有关当局均会通知受害人,受害人呈请的观点也会被有关当局考虑。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西方法治社会的精神,但同时也应令公正、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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